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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升級”





方阮/《千山晚報》/20101027


  根據目前物業管理實際及以往存在較大爭議的各類問題,新增部分條款,不久后將公布、執行

  昨日,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我市已對現行有效的85件市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其中,新修改的《鞍山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面“升級”,因與百姓日常生活關系密切,而成為最引人注目的焦點。

  《辦法》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新增了不少條款,其中,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的機動車停放收費權益不清晰、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來源、管理不透明等較大爭議問題,分別予以明確。相關人士介紹,此《辦法》將以規章修正案的形式,不久后面向社會公布、執行。

  停車場設置不得“缺斤短兩”

  據相關部門介紹,《辦法》將原先的“提供自行車場、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新修改為“提供與業主數量和需求量相適應的自行車場、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體育鍛煉、綠化等共用場地。”

  同時,我市房產局在規劃設計時應當先期介入,配合市規劃部門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等要求,共同做好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規劃設計。

  7日內業主不反饋“視為同意”

  相關部門介紹,新修改《辦法》增設條款,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一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上代為投票。

  在書面征求業主意見時,表決票可以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直接送達的,由業主簽收;留置送達的,由兩名以上業主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證明。送達后,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送達情況,7日內業主無反饋信息的視為同意。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由全體業主承擔。新修改的《辦法》中規定:其可從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和津貼的標準、籌集、管理、使用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同時,工作經費的使用和津貼的發放情況也由“定期”具體到“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新修改的《辦法》增設條款: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停車場(停車泊位)的,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由業主大會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扣除管理成本等相關費用后,歸全體業主所有。

  新建住宅區和實行物業管理的原有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參考價格協商確定價格,并報市物價局備案。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具備專業化管理條件的住宅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費應當專項用于屋面防水、樓梯間、樓內至化糞池的共用下水管線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維修。


閱讀: 7993 次     2010/10/27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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