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新聞網/20101013
物業方突然撤離,小區衛生、治安狀況一團糟;物業方合同到期不撤離,新物業公司難入駐……今后,物業服務企業如有這樣的行為,將可能依法受到處罰。10月12日舉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目前,寧夏共有物業服務企業306家,物業行業從業人員已達2萬多人。寧夏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建筑面積達6000多萬平方米,占寧夏住宅小區總面積的60%左右。但是,寧夏物業管理工作中,還存在絕大多數物業管理區域沒有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給后續物業服務管理造成困難;老舊、分散住宅小區缺乏配套設施,物業費收繳率低,專項維修資金歸集難,治安、衛生等物業事項缺乏統一管理等問題。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停止物業服務或者擅自中止物業服務合同的,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至10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處以1萬元至5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不能維持正常物業管理秩序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成市、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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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