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勇/《濟南日報》/20100819
為進一步規范電力規劃建設,維護供電與用電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市擬修改《濟南市電力管理條例》。日前,市政府法制辦就此公布了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不可隨意中止供電
對于供電企業中止供電的問題,社會上一直反應很大。為確保電力安全,又不因停電對經濟發展造成影響,征求意見稿給予供電企業停電的權力,同時又設置嚴格的約束條款,明確在什么條件下方可以停電,以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規定,出現遭遇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用戶竊電、用戶擅自轉供電能等特殊情況下可采取中止供電措施。供電企業采取中止供電措施前,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止供電時,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止供電時,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發、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中止供電、限電或者按計劃中止供電、限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管理部門確定的中止供電、限電序位進行。中止供電、限電序位應當事先向用戶公告。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負有管理職責的單位,不得以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用或者其他原因為由中止用戶的正常用電。
用戶有異議可投訴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用戶對中止供電有異議時的救濟渠道。用戶對供電企業采取中止供電措施有異議的,可向供電企業所在地電力管理部門投訴,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被中止供電的用戶停止竊電行為并承擔了相應民事責任的,供電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被中止供電的用戶依法提供了擔保的,供電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因嚴重影響電網安全和電能供應而被中止供電的用戶,消除對電網安全和電能供應的影響,且具備安全用電條件的,供電企業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供電。
產權人成電力設施保護主體
把電力設施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強化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力度,是這次條例修訂的一項重點工作。在征求意見稿中,電力設施保護的主體一律由電力企業改為電力設施產權人,即誰家的東西誰看好,責任明確。
征求意見稿全文可見市政府法制辦網站。8月26日前,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到市政府法制辦網站“立法意見征求”欄反饋;也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zbsjf@163.com;信件請寄至經十路20800號市法制辦法規處,郵編: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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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9 15: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