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逸瑋/《北京日報》/20100814
提要:業委會要每兩年定期改選部分委員,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業委會委員的任期最長不超過六年。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也可以自行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業委會要每兩年定期改選部分委員,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業委會委員的任期最長不超過六年。8月13日,市住建委在官網發布《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征求意見稿)》,希冀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和建議。
《指導規則》是《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是未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和活動的具體操作規程。其重點圍繞以往業主大會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對業主自治進行指導和規范,對業主自治中的各個過程都進行詳細說明。
《指導規則》對業委會委員更換制度的規定引人關注。本市曾多次發生因業委會換屆引起的社區糾紛,為減少換屆造成矛盾,《指導規則》規定,業委會取消原有的屆別制,業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兩年定期改選部分委員,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最多不超過六年。
拒交物業費的業主,今后他們的權利將可能被業主大會限制?!吨笇б巹t》中明確,業主有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包括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拒付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分攤的費用等,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被選舉權、表決權的行使予以限制,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說明。
《指導規則》明確了業主大會權責一致的物業管理主體地位:業主大會是業主基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依法行使物業管理區域內共同管理權利的自治組織,既享有決定物業管理方式、物業服務事項和標準,制定修改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等物業管理權利,也需要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特別是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安全的檢查工作,負責治理房屋建筑安全問題。
《指導規則》還提出試行業主大會登記制度,只要大會已按流程成立并完成了備案手續,經多數業主同意就可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業內人士認為,這可能是為今后業主大會試點社團法人做準備。
《指導規則》要求建立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可以通過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決策。對很多無暇參加業主大會的業主來說,這無疑是參與社區事務的一種有效手段。
《指導規則》還提倡公益律師進社區,為業主大會成立和活動提供法律服務。提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具有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的律師擔任籌備組組長,指導、協助業主依法、合規、高效地組織籌備組工作;同時規定組長在籌備組中沒有表決權?!吨笇б巹t》的征求意見時間為8月13日至27日,市民可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www.bjjs.gov.cn)提出意見和建議。
【指導規則】
■業主表決權按面積和人數計算
業主的面積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的人數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按照規劃建設的已經辦理了物權登記的車庫、車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但是具有合法的銷售(預售)許可證的車庫、車位,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按照規劃建設的人防工程面積不計算投票權。
■成立業主大會可按條件由建設單位或業主申請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資料,并同時推薦業主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也可以自行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果須3日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開一次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討論并決議以下內容:
(一)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二)選舉需要補選或者定期改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決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四)決議下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預算;
(五)決議物業管理其他的有關事項。
■業主太少可全體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行使共同決定權。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監事會予以監督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的,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應當由監事會根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接受業主大會監事會監督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當于10日內責令其限期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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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6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