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大會成立
第三章 業主大會活動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指導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保護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協助、指導全體業主正確行使共同管理權利,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權責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區業主自我治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設立、選舉和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業主大會定義] 業主大會是業主基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依法行使物業管理區域內共同管理權利的自治組織。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管理權利和管理責任主體,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第四條[業主大會活動原則]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行使共同管理權、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本市建立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可以通過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決策。
第五條[指導監督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則,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提供協助和指導,并進行監督。
第六條[法律服務和糾紛處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的法律服務工作和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業主大會成立
第七條[業主的定義] 本規則所稱業主包括:
(一)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三)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第八條[業主的權利]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
(二)對共同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四)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物業管理活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的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履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等義務;
(五)按照規定和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第十條 [業主的表決權計算] 業主的表決權按照面積和人數計算。 業主的面積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ㄒ唬S胁糠置娣e,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ǘ┙ㄖ锟偯娣e,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的人數表決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ㄒ唬I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ǘ┛側藬?,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按照規劃建設的已經辦理了物權登記的車庫、車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但是具有合法的銷售(預售)許可證的車庫、車位,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按照規劃建設的人防工程面積不計算投票權。
第十一條[成立業主大會的發起]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資料,并同時推薦業主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占總人數5%以上或者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5%以上的業主也可以自行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指定籌備組組長、組建籌備組]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成立業主大會申請之日起60日內,指定代表擔任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組長,組織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益律師為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活動提供法律服務,提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具有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的律師擔任籌備組組長。
第十三條[籌備組業主代表]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可以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業主也可以自薦或者聯名推薦。
業主代表應當具有業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責任心強、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籌備組中有表決權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其中非建設單位的業主代表人數不得低于籌備組中具有表決權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I備組組長在籌備組中沒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籌備組成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最終確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分工、聯系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的協助籌備義務] 建設單位在籌備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二)根據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公共決策平臺;
(三)承擔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
籌備組應當對業主資料保密,不得將前款資料用于與籌備無關的活動。
第十六條[籌備組職責] 籌備組負責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將下列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制訂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議題及表決規則;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表決權數;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確認候選人名單,制訂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
上述事項公示時間為7日,在公示期間,業主可以對以上事項向籌備組提出建議和意見,籌備組應當予以記錄。
公示期滿后7日內,籌備組應當參考業主的建議和意見對各事項進行修改,確定擬提交表決的內容。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籌備組應當將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議題和需要業主表決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議題]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表決,并應當全部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一)管理規約(草案);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八條[管理規約] 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損害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受損害人可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程序、議事和表決方式;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數量、任期、更換、候補及補選辦法;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印章、檔案等管理制度;
(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籌備組工作原則] 籌備組應當遵守以下工作原則:
(一)籌備組組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籌備組會議;
(二)籌備組作出決定應當經籌備組中擁有表決權的過半數成員同意;成員進行表決時應當在決議上簽字,注明同意、反對或者棄權。持保留意見的成員不簽字的,不影響決議的效力。
(三)籌備組應當對會議進行書面記錄,籌備組組長應當對表決及會議記錄予以簽字確認;
(四)籌備組的業主代表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五)因籌備組成員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籌備組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從候補人員中補足;
(六)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果公告] 籌備組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表決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二條[備案]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事項全部通過的,業主委員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籌備組出具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7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印章刻制] 業主委員會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證明,向區、縣公安分局申請刻制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登記]本市試行業主大會登記制度。業主大會成立、完成備案手續的,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業主委員會憑登記證明,向區縣公安分局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
第三章 業主大會活動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權利和管理責任主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不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事實服務;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七)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八)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九)監督業主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安全使用房屋;組織對房屋建筑的日常檢查活動;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安全的檢查工作;負責治理房屋建筑安全問題;
(十)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五)項事項,應當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六)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業主表決權的限制]業主有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包括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拒付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分攤的費用等,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被選舉權、表決權的行使予以限制,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說明。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業主權利的限制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召開。
業主大會決策時可以通過業主決定共同事項公共決策平臺進行。
第二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一般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提議事項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提議確定之日起,將業主大會決議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15日。
公告期內,業主可以對擬決議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參考,對決議事項的具體內容進行修改,并接受業主質詢。
公告期滿后,業主委員會應當確定擬表決事項,可以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決策。
第二十九條[投票期限] 會議投票期限由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遇特殊情況,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延長15日。
第三十條[以幢、單元、樓層進行表決] 業主可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務,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不得與業主大會的決定相抵觸。具體議事方式、程序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告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情況報告;
(二)上一年度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
(三)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情況報告;
(四)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討論并決議以下內容:
(一)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
(二)選舉需要補選或者定期改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決議下一年度物業管理有關事項;
(四)決議下一年度業主大會收支預算;
(五)決議物業管理其他的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45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的業主或者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以及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由業主共同決定的,或者出現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對20%提議業主的核實]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提議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7日內自行進行核查,并于核查結束后3日內作出是否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書面決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對業主委員會自行核查的結果有爭議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于自行核查結束后3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啟動公共決策平臺進行核查,核查時間不超過7日。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不組織臨時會議救濟] 業主委員會未按時作出決定;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不召開臨時會議的,但經公共決策平臺核查后業主提議符合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啟動公共決策平臺組織業主進行決策。
第三十五條[業主自行管理]業主大會可以決定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共用部分。業主在決定自行管理之前,應當對擬定的詳細的自行管理方案以及應急保障措施進行決策。
第三十六條[續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大會應當決定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是否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等事項。
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于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告知原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物業服務合同屆滿,物業服務企業告知業主大會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等。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交接] 業主大會與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交接,應當按照《北京市物業項目交接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組成] 業主大會可以設業主委員會、監事會、財務人員和秘書等,具體的工作經費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監事會委員、應當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財務人員和秘書的產生方式應當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一般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具體數額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規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次選舉產生后3日內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原則上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不經業主委員會選舉不得連任,具體產生辦法可以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四十條[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未被業主大會依約限制被選舉權的行使;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主任委員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良好的群眾基礎;
(二)熟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經連選連任、工作規范、成效突出的可適當放寬。
業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授權自然人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個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十一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的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二)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
(五)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
(六)督促業主按照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七)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檔案,為業主提供查閱、抄錄和復制檔案資料的便利;
(八)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對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行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配合社區相關組織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區建設工作;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直接決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委員共同推舉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書面簽字,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7日。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監事會應當列席會議,并可以同時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參加。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參會委員簽字后存檔。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工作檔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專項服務合同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及備案材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
(六)業主意見和建議。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委員等事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更換]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委員任期最多不超過六年,每兩年定期改選部分委員,連選可以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在召開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時,應當按照委員在業主大會選舉過程中得票的多少,將全部委員盡量平均分為三組:得票較少的一組委員應當于第2年年終改選,得票居中的一組委員應當于第4年年終改選,得票較多的一組委員應當自第6年年終改選。
第四十五條[委員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任職期限屆滿的;
(二)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履行委員職責的;
(五) 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料和印章移交]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的業主共有財物及本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屬于業主共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印章、相關財物和檔案資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時,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候補制度自動遞補并辦理變更備案,遞補的委員任期為缺額委員余下的任期。
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五章 指導監督
第四十八條[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行使共同決定權。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拒不履行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相關義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依法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抄送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條[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的,業主大會設立監事會的,應當由監事會根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監督;業主委員會不接受業主大會監事會監督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當于10日內責令其限期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有關事項。
第五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無法履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空缺達半數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增補委員,在委員增補之前,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有關活動。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報告同時,應當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暫時保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轉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業主大會機構成員責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大會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大會其他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其委員資格和工作人員資格是否終止,由業主大會共同決定。
第五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本著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政務公開的原則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予以協助、指導和監督。
籌備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及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當于10日內作出書面指導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根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非住宅區業主大會活動] 非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活動,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五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規則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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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6 9: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