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嘉/《廣州日報》/20100706
東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昨日公布8月1日起實施
今年以來不少市民對物業管理費收費過高怨聲載道。從下個月開始,這種情況有望改變,物業費收多少,怎么收,物業管理公司都必須與業主協商而定。昨日,東莞市物價局公布了《東莞市物價局、東莞市房產管理局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并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都殑t》中明確了物業公共利益以后歸全體業主所有,市民入住小區將獲得更多利益保障。
焦點一:物業費標準需與業主商定
張女士家住南城某小區,該小區的物業費是每平方米1.5元,每到月底,物管會把繳費單交給她,她總是按繳費單上的數額繳納物業管理費。但物業費收多少,收費標準是怎么定出來的,對此有沒有相關部門進行監管,張女士表示并不知情,物管也從未對此征求過小區業主的意見。然而,這一情況將徹底改變。
細則解讀
東莞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細則》,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他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但無論以上哪種價格標準,最終定價均由物管企業與業主協商決定”。
《細則》中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費,與業主協商之后的收費標準,必須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而政府指導價會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但實行市場調價的小區,其收費標準就可完全由物管與業主雙方自行確定。
另外,《細則》中強調,一旦物管公司因服務質量、成本變化、合同期限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重新約定收費標準,“企業必須通過書面征求意見、記名表決等形式與業主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實行。”
焦點二:公共物業收益歸業主共有
蔣小姐所住小區有一條商業步行街,每到傍晚,各種攤檔會在那里擺賣。蔣小姐看新聞得知,利用公共物業部分、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但這部分租金的歸屬,蔣小姐表示,業主們從來都不是很明白,物管也沒有說明過。
細則解讀
《細則》中規定,這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共同擁有,而不屬于物業管理公司。
“這部分資金主要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也可開業主大會自行決定用處”,該負責人稱,按照《細則》,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通過專項維修基金列支,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此外,樓盤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
焦點三:每戶至少3張免費出入證
家住東城的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出入需自行刷門禁卡。雖然小區物管為每戶業主提供兩張免費的門禁卡,但作為家庭人口較多的張先生家遠遠不夠用,而多辦一張門禁卡就要加收50元工本費,“我一家有5口人,光加收的工本費就得150元。”
細則解讀
《細則》指出,以后物業小區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應為業主免費提供每戶不少于3張出入證(其中有車位的不少于1張車輛出入卡)。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等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制作成本收工本費。
與此同時,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數字電視等單位可以向業主收取有關費用。但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周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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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細則須知
一、明確界定了物業服務收費的概念,即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二、物業管理費已包括綠化費、治安費、清潔費等11項收費,物管企業不得重復收取。
三、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
四、物業服務企業需在管理區域顯眼位置,張貼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五、本細則自今年8月1起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東莞市以往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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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6 1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