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日報》/20100622
昨日,記者從市住建委獲悉:從今年7月1日起,馬鞍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首次統一按購房款總額的1%的比例交存,以商品房合同及網上備案確認書日期為準。
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精神,市政府于2010年5月25日出臺了《關于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規定馬鞍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嚴格按照《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為此,馬鞍山將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恢復到2007年時政策,即統一按照購房款總額的1%的比例交存。依據恢復的2007年政策,并且按照當前馬鞍山實際房價計算,同樣是買一套100平方米的住宅,如果是總房款55萬元的話,今年6月30日前所交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3000元,而到7月1日后,所交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就是實際房價下的總房款的1%,就要交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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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3 1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