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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開發商若“蒸發” 保修金歸業主





徐行翔/《嘉興日報》/20100621


    開發商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交納保修金,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而開發商不作為時,可動用物業保修金進行維修;如開發商賣完房子就人間“蒸發”,其交納的保修金,經公示后歸全體業主所有。昨天,記者從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了解到,《嘉興市區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近日由市政府批準,市區將施行物業保修金新規。

    按總造價的2%交納

    現實生活中,新建住宅物業因質量問題引起糾紛,部分開發商房屋賣完后就申請歇業或破產,致使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找不到責任人。為解決這些問題,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前,應按照該物業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載明的建筑安裝總造價2%的比例,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機構交納保修金;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面積交納。

    不按規定交納或補交保修金的,由所在地建設(物業)主管部門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處罰。建設單位遲交、不交住宅物業保修金的行為,將被記入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

    同時,保修金管理機構收取交存保修金時,應開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專用票據,每年定期向相關物業小區業主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開發商不作為時可啟用

    與其他商品一樣,房屋也有保修期,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房屋保修責任。如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不低于8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內,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物業小區未按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的,而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由相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則由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建設(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則由社區居委會)組織維修,其費用在保修金中列支。建設單位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內,足額補存保修金。

    開發商“蒸發” 保修金歸業主所有

    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其人間“蒸發”的,所在地建設(物業)主管部門將相關事項進行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開發商原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額,轉入同一物業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儲,歸全體業主所有。

    保修金存儲期限為8年。保修金管理機構在住宅物業交付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保修金本金及其銀行存款利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閱讀: 7719 次     2010/6/21 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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