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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宅小區內可設立物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





徐墉/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20100304


  日前,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司法局《關于以人民調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區物業糾紛指導意見的通知》。今后,實行物業管理和社區化準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可新設立住宅小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負責本小區物業糾紛的受理、調解,并積極促進糾紛雙方的和解。

  調解組織受所在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成員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或房屋使用人,下同)、“和事佬”協會成員、物業服務企業職工和社區物業專管員等組成。

  調解組織調解的物業糾紛主要包括:業主之間的糾紛;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業主、業主委員會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之間的糾紛;其他適合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物業糾紛。

  糾紛發生時,物業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根據單位、群眾的需求或糾紛排查線索主動介入調解,但不得因物業糾紛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起訴、申請仲裁等。

  對于住宅小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不成的物業糾紛,可引導當事人向所在社區或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對于社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直接受理的物業糾紛,調解不成的,可引導物業糾紛當事人向所在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或所在區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室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物業糾紛,一般在1個月內調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在1個月內調結,經糾紛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調解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閱讀: 7704 次     2010/3/5 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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