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宏 朱偉 姚偉標/《浙江日報》/20100221
今天,《浙江省消防條例(草案)》已經浙江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草案)出臺實施后,將該省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起到積極作用。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承擔以下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針對一些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其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維修(更新、改造)經費難以落實的問題,條例(草案)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明確,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且業主對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主按照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資金。
條例(草案)規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確保消防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
條例(草案)還規定,城市街區道路寬度、間距、轉彎半徑、凈空高度、承載力及回車場等應當符合國家消防設計規范要求,保證消防車通行。鄉村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和改造消防車通道;設置欄桿等障礙物的道路應當預留消防車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區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
該省一些農村,消防取水困難。條例(草案)專門規定,對此類鄉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設備。
從近年來火災發生原因看,該省50%以上的火災由電氣線路問題引發。
對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用電單位和個人敷設電氣線路、使用電器產品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發現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行為的,可以停止供電,火災隱患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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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5 9: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