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成都晚報》/20090901
昨日,記者從省建設廳獲悉,省建設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區劃內水費收繳及相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從即日起實施。通知規定,“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水費,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繳而停止提供服務。”
新建住宅必須執行“一戶一表”
通知要求,按照《關于印發〈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戶一表”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對2003年11月20日前,原以總表作為計費方式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業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用戶自愿的前提下實行“一戶一表”改造。
對《實施意見》下達后竣工的新建或改建住宅,必須執行“一戶一表”的規定,與建設項目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發生的“一戶一表”改造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新建住宅小區,其用水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一貿易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戶表設置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核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供水企業向最終用戶收費
通知明確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內,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下列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業主自用的,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分攤;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全體業主分攤。已實行戶表貿易合同的,水費由城市供水企業按一戶一表直接抄表到戶,按表計費,收費到戶。
通知同時指出,“物業服務企業與城市供水企業簽定委托代抄表收費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不高于3%的手續費(不得計入價內),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而“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水費,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繳而停止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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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7 1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