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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物業管理文摘》(第199期)





 

非贏利共享型信息選編  第199期/20150205 深圳市公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規動態】 ——大慶:《大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征求意見
  ——廈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元旦實施
【行業要聞】 ——廣州:物業管理費漲價降服務 發改委稱業主可選聘物管
  ——海南:國家放開非保障性住房物業價格 海南暫執原政策
  ——沈陽:物業“捆綁收費”最高罰款20萬
  ——大連:今年將出臺8項物業管理新政
  ——上海:公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 按建筑面積計算
  ——南寧:電梯維護費將獨立收取并??顚S?/a>
  ——西寧:探索“APP”物業管理模式
  ——九江:推行物業服務社會化
【數據說話】 ——濟南:“省一流”服務樣本 8輛電動汽車24小時巡邏小區
【物管采風】 ——平頂山:物業管理服務首次被納入市級政府采購目錄
【學習平臺】 ——如何用法律解決物業糾紛
【業主之聲】 ——包頭:小區物業費究竟誰說了算?
【自由論壇】 ——業主物業再起糾紛 “怪圈”式的矛盾如何求解?
【案例選編】 ——新房漏水沒解決 業主拒交物業費
【法規動態】
大慶:《大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征求意見
大慶網/20150129

       記者獲悉,大慶市正對《大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進行修改,現面向全體市民征求對住宅物業服務項目與服務標準的修改意見。據介紹,現行的《大慶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是2006年制定的,至今已實施8年多。在這8年的時間里,大慶快速發展,物價、人工成本上漲,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也日趨提高,《標準》中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的需求。此次調整更側重于滿足業主對物業服務的基本需求。

 
廈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元旦實施
吳林增/海峽導報/20150109

    元旦起,《廈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根據新規定,物業擅自截留日常專項維修資金,逾期未繳納的,將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掇k法》硬性要求。收入的30%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費用,其余70%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服務小區建設?!掇k法》規定的經營收入主要有:業主共有場地停車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廣告位租金,游泳池等經營收入。

 
【行業要聞】
廣州:物業管理費漲價降服務 發改委稱業主可選聘物管
趙燕華/羊城晚報/20150106

       國家發改委放開的9項地方商品和服務價格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有人擔心放開價格會導致物業費上漲。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業委會可公開選聘服務好的物管。那么,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怎么辦?《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早有專門針對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物管費調價的機制?!掇k法》規定,業主大會成立之前需要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上一年度物業項目經營情況和調價方案進行審計,取得審計報告。

 
海南:國家放開非保障性住房物業價格 海南暫執原政策
黃婷 眭惠千/海南特區報/20150106

    據了解,2014年10月11日,海南省物價局和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出臺的《海南省物價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普通住宅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普通住宅物業類型、服務內容及服務成本等情況,制定與物業服務等級相適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由業主共同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具體收費標準。

 
沈陽:物業“捆綁收費”最高罰款20萬
彭躍東/沈陽日報/20150106

       眼下,沈陽市進入物業繳費高峰期,部分物業公司又將物業費與電梯卡、門禁卡、停車位捆綁起來,作為催費的手段。1月5日,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不交物業費不給辦門禁卡、電梯卡、停車位屬于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將獲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連:今年將出臺8項物業管理新政
蘇琳/半島晨報/20150109

    物業管理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一部分,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今年,大連市將出臺8項與小區物業管理相關的新政策。其中,對于日前國家發改委放開住宅小區停車收費的情況,記者了解到,下一步大連的小區業主有望對本小區內停車收費進行“自主定價”。

 
上海:公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 按建筑面積計算
任翀/解放日報/20150109

    經上海市政府批準,上海市售后公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已從2014年12月26日起進行第三次調整。為實現公有住宅售后與商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計費方式并軌,新標準中公有住宅售后管理費、保潔費和保安費均按房屋建筑面積計費。上海市房管局同時明確,自2015年9月1日起,公有住宅售后維修資金不再列支物業服務費相關費用。綠化養護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保養、維修等物業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南寧:電梯維護費將獨立收取并??顚S?/a>
姜鋒 羅超宇/南國早報/20141211

     南寧城市杰座是一棟26層高400多戶業主的高樓,因為電梯故障,近日3部電梯停用兩部,住戶上下困難。物業人員表示,他們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不收電梯使用費,相應提高收取物業費,只管電梯的維保而不管大修。于是物價部門的規定遭業主質疑。12月9日,物價部門表示,南寧市即將出臺新規,這兩項收費將分開收取,且電梯維護費必須??顚S?。

 
西寧:探索“APP”物業管理模式
曹婷/新華網/20141211

       代收快遞、自家報修、公共設施維修……如今這些業務只需在APP客戶端上傳一個提示信息,隨后全體小區業主可監督物業公司進行辦理。記者從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獲悉,該市依托物業服務行業,引進了物業“APP”軟件,主要服務小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據了解,西寧市目前有20多個小區啟用了APP客戶端物業管理平臺。

 
九江:推行物業服務社會化
於蓓 魏曉霞/九江日報/20141208

    隨著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意識的提高,基層央行物業服務社會化需求越來越迫切,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以市場經濟為導向,以服務提升為目標,以節能減排為要求,以規范安全為標準率先在轄內推行物業社會化管理。經過兩年來的運行,物業服務社會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數據說話】
濟南:“省一流”服務樣本 8輛電動汽車24小時巡邏小區
喻雯/齊魯晚報/20141231

    8輛電動巡邏車24小時服務、家門口安有收件寶,手機裝上APP……這些還不夠,小區里還有家政服務中心,每天把新鮮蔬菜送到業主家門口,日間照料中心豐富了老人的晚年生活……為創造“省一流”的服務品牌,濟南龍泉物業在管理的多個小區做著嘗試和創新,得到了業主的好評,業主滿意度近乎滿分。

 
【物管采風】
平頂山:物業管理服務首次被納入市級政府采購目錄
程穎/平頂山日報/20150129

        1月13日,河南省平頂山市物業管理服務已被納入市級2015年至2016年政府采購目錄。這是平頂山市首次將物業管理服務納入市級政府采購目錄,凡是采購金額達到40萬元以上的物業服務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市級2015年至2016年政府采購目錄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大類。為了進一步規范物業企業行為,督促其為非住宅單位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今年物業管理服務作為單項被明確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服務類。

 
【學習平臺】
如何用法律解決物業糾紛
李伊苓 謝磊 易中華 陳小燕 鄒愛華/長江日報/20150129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久前聯合武漢市法學會,組織有關法律專家和律師,對武漢物業服務中,從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行政管理部門等多個角度,探討相關當事人權利義務、職權職責以及相關活動運行規則。以此引導物業服務民事主體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促進行政管理部門全面履行監管職責。

    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及法律解決途徑

    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 李伊苓 謝磊

    近些年武漢地產發展迅猛,與之相應的物業糾紛也層出不窮,引起了廣大業主的不滿,因此2014年武漢市房管局作出了《關于加強對居民小區物業企業監管的公開承諾》,旨在進一步加強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管。本文主要從法律視角來分析物業管理存在的法律問題并提供解決方法。

    基于物業管理產生的糾紛歸根到底主要有兩方面原因:業主的原因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原因。

    業主的原因分析

    1、業主對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主體認識不清。

    部分業主在開發商處購買到房子后發現房屋質量問題,例如房屋漏水、開裂等。業主在開發商處得不到妥善解決就把矛頭指向物業公司,因而發生糾紛。房屋交付以后出現質量問題,業主需要弄清誰是責任主體。

    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下列物業公共服務事項: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公共綠化的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安全協防;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其他物業公共服務事項??梢娢飿I服務合同并不包括業主專有部分房屋的質量問題。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六十六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因此房屋專有部分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主體是開發商,業主不應把此糾紛轉向物業公司。

    2、業主認為自己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業主以前期物業合同和普通物業合同自己都不是合同主體為由拒交物業費?!段餀喾ā返?6條、《物業管理條例》第11條均有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是和業主而不是與業主委員會建立物業服務法律關系,業主委員會按照授權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則是業主自治權行使的結果。所以,盡管形式上來看不是每一位業主直接參與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實質上從立法和法理上來講業主都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其應作為合同一方履行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3、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

    實踐中很多業主購買房子是為了投資,入住率較低或者租與他人使用,大部分業主以其未入住也未享用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根據《物業服務解釋》第6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業主因第三人侵權而與物業公司產生糾紛。

    在小區內業主的人身、財產遭他人侵害,常見的如業主的車輛被人劃傷、盜竊,業主家中財產被小偷盜竊,業主遭其他業主飼養動物侵害等,業主通常把責任歸咎于物業公司,認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保義務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事實上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業主的人身和財產的保護義務主要源于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其中合同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任意擴大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段錆h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安全管理義務由雙方約定。在沒有明確約定物業公司具體的安保義務時,物業公司只需盡到一般公共區域次序維護和安全協防等義務即可。物業公司盡到了堅守崗位,工作記錄清晰明確,監控設施正常運轉,錄像資料及工作記錄在合理期間內保管完好等義務后還是發生了業主人身財產被第三人侵害的,在業主與物業公司無特別的合同約定時應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物業公司在履行上述義務中有過錯,也應根據其過錯程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能全部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物業公司的原因分析

    物業公司主要體現在物業公司服務管理不到位引起業主的不滿造成業主不繳納物業費,最終引起糾紛。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低:物業公司服務水平低下,加之部分管理人員服務態度不好,致使管理企業與業主矛盾加深;物業公司收費項目價格不合理,綜合服務質量較差,侵吞屬于業主的公共利益;物業公司對住宅小區管理不到位,物業公司管理人員和保安不能盡職工作,以致在一些小區經常發生業主財產和生命健康受到侵(傷)害的事件,導致業主對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信任度不高。

    對于物業公司服務質量不到位,有兩個相關規定。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物業服務質量監督檢查的形式之一是組織開展物業服務質量等級考核,市房屋主管部門是組織考核的主體,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直接影響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評價是對物業服務企業等級考核的主要依據,其評價辦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制定?!段錆h市物業管理條例》還規定,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而物業服務信用檔案的記錄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業績、違法行為記錄、服務質量、投訴及處理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糾紛解決途徑

    從上述分析來看,針對業主原因引起的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情形,物業公司可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物業公司的權利。而業主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不滿等原因引起糾紛,業主應正確區分侵犯自己權利的當事人,而不應把一切責任推到物業公司身上,也不應以拒交物業費的手段來維護自己權利,這樣只會更加激化矛盾。業主應按房屋主管部門規定對其服務質量做出有效評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履行相應的義務。

    所以從根本上減少物業糾紛,最終還是需要相關部門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促使物業公司規范經營。武漢市房管局的公開承諾(1、落實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制度;2、加強物業企業資質管理;3、實行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制;4、建立物業質量考評制度;5、打造物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6、暢通物業服務投訴處置渠道;7、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正是基于此種考慮而做出的合法合理的承諾,在物業管理規范化進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最后筆者建議建立法院與物業主管部門之間的相關工作機制:法院可以將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反映給物業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也可以在法院審理案件時配合法院開展調解工作,這樣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小區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權屬及分配

    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 易中華

    2002年12月,某物業公司與某小區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由該物業公司對該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管理期間物業公司按物價局批準的標準,按建筑面積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管理期限為合同簽訂日起至業委會成立時止。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指派下屬分支機構對該住宅小區實行前期物業管理。2007年12月,該小區業委會成立,并辦理了備案登記手續。

    2008年6月,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作出決議,與物業公司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要求物業公司向業委會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產。2008年7月,物業公司與業委會主任協商并達成移交清單一份,該清單確認,物業公司截止2008年6月,應當返還業委會預收的2008年7月后的物業管理費、保管的業主各類押金、2008年1月至6月的小區共有部分收益,并約定了付款時間。后因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業委會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物業公司給付移交清單確認的各項款項以及該小區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的70%收益。物業公司稱小區部分業主尚欠物業費約100萬元,要求對該部分欠款行使抵銷權,從物業公司向業委會移交的款項中扣除。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物業公司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的收益歸物業公司還是業主享有?在歸一方享有的情況下,另一方是否可以參與分配?對部分業主所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能否行使抵銷權?

    首先,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根據前述法律、法規規定,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其次,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得益于物業公司的管理行為,物業公司可以適當分配部分收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管理規約也可以對業主的共同利益作出約定。因此,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在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對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分配進行約定。因本案中雙方沒有約定,故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物業的經營收益。在確保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的前提下,根據公平原則,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費用后,可以給予物業服務企業適當的合理的回報。

    再次,對部分業主所欠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不能行使抵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根據該規定,要進行債務抵銷,當事人之間應當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為業委會和物業公司,而欠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的為部分業主個人。業委會代表小區全體業主提起訴訟,雖然包括了該部分欠費業主,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因此,雙方債權債務主體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銷的規定,物業公司不能行使抵銷權。

    物權法及新司法解釋背景下的物業管理問題

    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 陳小燕 鄒愛華

    2007年《物權法》出臺明確了業主的權益,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物業管理活動中有關財產歸屬和管理權限方面的問題,為防止、解決物業管理糾紛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和救濟途徑。在物權法實施一年多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物權法關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的規定,增強了物權法的可操作性。

    物權法及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會給物業管理糾紛的解決帶來哪些積極影響呢?本文將著重分析當前物業管理活動中存在的糾紛,特別是社會大眾普遍關心的焦點、熱點問題,從而論述《物權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物業管理糾紛所起的定分止爭作用。

    一、物業費繳納問題

    目前,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多是通過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內容的。物業服務公司的基本義務是提供一切合理的物業服務管理,而相對的業主則應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的報酬?!段餀喾ā?0條對于物業費的繳納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所以,對于物業費的繳納應該是沒有很大爭議。但是在現實中,經常有業主提出不需要有關物業服務(比如一層的業主提出其不需要使用電梯)或者自己沒有享受物業服務(比如業主購買了房屋后尚未入?。橛啥芙^繳納物業費。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在該解釋正式實施后業主濫用權利,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抗辯的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這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物業服務秩序和物業費糾紛的解決與預防。

    二、物業公司解聘問題

    物權法賦予了業主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自主管理權。根據物權法81條的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實踐中,物業服務公司遭業主解聘后拒不撤出管理區域。如果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服務公司訴至法院,法院還會以存在事實服務關系為由,判決業主支付物業費。這種現狀嚴重影響了業主自主管理權的實現,導致物權法81條的虛設。為改變這種局面,司法解釋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釋否定了以往一直存在的事實服務這個概念,使得物業公司在遭到解聘后無理由再賴在小區不撤離,有利于物權法規定的業主自主治理權的實現。

    三、住改商問題

    物權法實施前,業主將住宅改為飯店、超市、理發店等經營的,只要取得規劃、工商、稅務、公安等方面的許可即可,無須其他業主的同意?!段餀喾ā穼嵤┖笄闆r就不同了,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由于并沒有明確利害關系人的范圍,現實中通行的做法是只須征得大多數近鄰的同意,或者說舉行社區聽證,業主代表參與討論,最后“少數服從多數”即可。但是,這種多數人認可的“住改商”經常損害整個建筑物中其他未征求意見或未同意的業主的權利,也引發了相關糾紛的產生。因為,住改商實際上改變了房屋的法定用途,在其經營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影響(比如噪音污染、廢水污染、可能增加的安全隱患和消防隱患等)是具有整體性的,其不僅影響了相鄰業主的權利,也破壞了其他非相鄰業主良好的居住環境。因此,基于保護全體業主權益的考慮,司法解釋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得到了確定,也賦予了業主對住改商的一票否決權。這雖然使得以后住改商的難度進一步加大,但其保護了全體業主物權的行使,也可以避免因住改商引發的更多糾紛。

 
【業主之聲】
包頭:小區物業費究竟誰說了算?
時婷婷 周慧祥/內蒙古晨報/20150129

    對于物業費究竟誰說了算的問題,記者在包頭市發改委了解到,目前包頭市的物業收費除保障性住宅外,均按照2013年12月1日實施的《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要求,實行市場調節價。2014年11月,國家發改委下發文件要求,對非保障性住房的物業費進行了松綁。雖然目前此規定還暫未實施。但由業主和物業公司協商定價,其實是解決此矛盾最好的辦法。目前很少有小區能夠做到此規定,這也是下一步物業工作發展的目標。

 
【自由論壇】
業主物業再起糾紛 “怪圈”式的矛盾如何求解?
劉旭/陜西新聞網/20150108

    住在城市里的大部分人應該都有這樣的感受: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總是沖突不斷,今天東家吵,明天西家鬧,仿佛永遠沒有停歇的時候。這不,西安市南郊的電子花園小區最近就鬧開了。一個好端端的小區,為什么會接二連三的遭遇停水停電?到底是誰的過錯打斷了業主的正常生活?業主物業掐架、兩敗俱傷,他們的矛盾該如何化解?

    小區斷水又斷電 原是矛盾惹的禍

    主持人勇軍:“從記者的報道中,我們了解到西安這個名叫電子花園的小區自去年(2014)2月開始居民生活就不順暢了,停水停電成了家常便飯, 劉旭,你給我講講你在小區采訪時看到的情況。”

    記者劉旭:“這個小區矛盾重重,我們去采訪那天,早上十點準時停電,因為這個小區拖欠了兩萬多元的電錢?,F在這個小區存在一個怪現象,業主們不知道該找誰,物業公司還存在,但只有二三十戶交費;業主不信任物業公司,成立了業主自救委員會,部分業主把水電費交到了這里;街道辦也收過一個月,哪邊也收不齊,不墊錢供電局就停電。”

    主持人勇軍:“事情為什么會鬧出這樣?”

    記者劉旭:“矛盾積累已久。這個小區的物業公司已經服務十年,沒漲過物業費。2014年2月,物業公司想把物業費從每平米0.7元提高到0.9元,小區停車費從每個月50元提高到80元,業主不干,引發矛盾,兩邊對抗不斷加劇,最后就走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政府也出面協調,但是沒有解決問題。”

    主持人勇軍:“兩位聽眾發表了自己的觀點,我們先來看看聽眾的說法是否在理。”

    西安聽眾雷女士 :“物業費交或不交,問題就在那里;物業公司管不管事,矛盾就在那里。大家都沒有契約精神,都不誠信,都不依法辦事,對抗的結局只能是矛盾激化!”

    微信聽眾小王:“我們小區上次就出現了這么一件事,物業公司毫無征兆的、私自漲停車費,這大家肯定不愿意,后來,業委會出面和物業公司當面鑼、對面鼓的把這事坐下來,好好談了談,最后找到了一個雙方都滿意的價格,我覺得,這樣就挺好。”

    主持人勇軍:“聽了兩位聽眾的觀點,兩位嘉賓,你們認為這責任到底在誰身上呢?”

    陜西省業主委員會協會申辦委員會召集人周洪斌:“我認為雙方都有責任。首先物業公司不能隨意漲價,漲價要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程序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大家同意后你再漲價。原來物業費0.7元,包不住了,你要漲到0.9元,那么你要說出理由,讓業主信服;業主的責任在哪兒呢,小區是屬于全體業主的,是業主的家,業主要關注家園是否建設得好,大家過得是否舒心?,F在花園小區這種狀況,全體業主都是受害者。”

    主持人勇軍:“趙老師,您的看法?”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趙哲:“我們討論的這個小區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屬于前期物業管理關系,由房地產開發商通過選聘的方式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費繳納、水電費代收等相關問題進行了約定。那么,物業公司能否未經業主同意擅自作出物業費漲價、水電費高于政府限價收取呢?顯然是不行的。根據《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和形式,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本省物業服務價格有關規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水、電費用不得改變政府定價。”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趙哲:“當然,物業公司作為企業,首先是以營利為目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公司在經過調研、成本核算后,如果現行的物業費標準不能維持其成本,希望上調物業費的話,通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或發放征求意見書的業主簽字,獲得50%以上業主的同意之后,到物價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后,就可以按照相關程序來上調物業費了。如果想要更換物業管理公司,根據《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2010年修正本)第十五條第四項及《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業主大會可以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第五十九條條規定,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采用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也就是說,想要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也需要經過正當的程序,而非通過拒絕交納物業費的方式來實現。我們知道,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對抗的方式只能讓大家陷入“囚徒困境”。”

    服務與繳費 “怪圈”是怎樣形成的

    主持人勇軍:“從日常運營情況看,小區的物業管理,可能會因為一些瑣事引發糾紛,而業主往往一遇到這種事,就拖欠物管費。如此一來,就陷入了一種怪圈,物業公司服務越來越差,小區業主拖欠費用越來越多,今天節目中的電子花園小區恰恰也是這樣一種狀況,問問趙老師和周主任,為何會形成這樣的怪圈?又要如何走出這樣的怪圈呢?”

    陜西省業主委員會協會申辦委員會召集人周洪斌:“業主拖欠物業費,是單個業主維權的一種無奈的方式。業主要真正當家做主,還是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另外,我想說說物業費,花園小區十年沒漲物業費,我打個比方,十年間,保姆費漲了多少?我今天了解了一下,保姆費一個月都要兩三千塊錢了,物價、人工都在漲,物業費十年不漲,業主們應該算清楚賬。物業公司這塊兒,為什么不愿意算清楚賬,是因為除了物業費,還有業主共有收益,花園小區一共221戶,物業費0.7元,物業費一年也就是20多萬,小區物業人員15個人,人員工資(一年)36萬,包不住啊,肯定是用小區業主共有收益來添補。但是共有收益屬于全體業主,物業公司要用,應該取得全體業主同意。”

    主持人勇軍:“趙老師,您怎么看?”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趙哲:“業主拒交而導致物業費收繳率低下的問題,不僅凸顯了業主的無奈,也凸顯了物業管理公司的無奈。在當下,業主維權還需要走過漫長的探索之路。業主從購買房屋到居住的整個過程中,可能遭遇到的矛盾重重。其中,不僅包括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直接的對抗,也包括業主與業主之間的鄰里糾紛,還包括由開發商遺留下來的如房屋質量問題,房屋面積縮水等矛盾引發的糾紛。對于絕大多數業主來說,住房是其擁有的最大的一項資產,許多人需要窮其本人乃至親友的積蓄才能支付房產的首付,從而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因此房屋對業主而言其意義重大。”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趙哲:“當他們的利益受到侵犯時,法律賦予他們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少、維權成本高,當他們利益受損失,業主寧愿采取信訪、拉橫幅、站馬路等成本較低的方式而非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因此,當他們感覺到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時,選擇拒交物業費也自然成了他們本能和最后的選擇。他們認為這 是對抗物業管理公司服務差的最有效手段。另一方面,物管公司也存在“治理難”的問題。物業費是維持經營的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在行業員工平均工資明顯低于全國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情況下,多數獨立的物業管理公司僅能保持微利,即便是采取一體化管理方式的小區,物管服務也只被房產開發商主要作為一種營銷手段而存在,是無法為公司貢獻利潤的“雞肋”。對于業主拖欠或拒交物業費的行為,除可通過訴訟途徑之外,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提供其他有效的救濟途徑。業主均需要付費并獲得均等化服務,物業管理公司無法有效地將未付費業主排斥在提供的服務之外,換言之,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基礎性服務,如安保、綠化等服務,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不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從而容易產生“搭便車”的現象。”

    趙哲還說,即使有些業主不繳納或不按期繳納物業費,也不能將其排除其成為服務的對象。 解決這一惡性循環最重要的是要提升業主意識,共筑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信任。良好的物業治理不僅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還需要不斷提升業主的參與和責任意識,在強調權利的同時注重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首先,業主委員會應協同物業管理公司加強宣傳,明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內容,對其行為準則提供指引;其次,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提高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策的透明度,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引發沖突。最后,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信息交流平臺與溝通機制,充分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溝通和信息傳遞作用,避免因信任危機將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雙方“惡性循環”的境地。

    物業問題 怎樣解決才是最好

    主持人勇軍:“通過節目我們了解到,西安電子花園小區已經進入到籌備業委會的最后階段,現在的情況怎么樣?請劉旭給我們介紹一下。”

    記者劉旭:“當時我們采訪時,花園小區成立業委會還是困難重重,我們到電子城街道辦,現在11位業主代表已經公示,120名業主投票選舉業委會委員,估計業委會很快就會成立。”

    主持人勇軍:“周主任,電子花園小區業委會成立了,您認為這對改善小區現狀、解決現有問題有哪些促進和幫助?”

    陜西省業主委員會協會申辦委員會召集人周洪斌:“全體業主觀念上要有轉變,你要花錢買服務,要有契約精神。如果沒有這種契約精神,成立業委會,也不行。成立業委會,有一個對等的組織,可以跟物業公司交涉,同時業委會也要在全體業主監督下,好好為業主服務。”

    主持人勇軍:“我們再來聽一位聽眾的觀點。”

    渭南聽眾馮先生:“這幾年圍繞房子、業主、物業公司出現的問題怎么這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早已出臺,可執行起來卻不盡如人意,是物業公司不按規章辦事,還是監管部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管理、服務跟不上?”

    主持人勇軍:“就像這位聽眾說的,物業問題是老生常談了,處理好業主、物業之間的關系不是物業、業主、業委會單方面就能做好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助與配合。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政府管理部門、政策法規還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強完善?趙老師,請談談您的看法。”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趙哲:“首先對物業管理中產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進一步明確地做出規定。 我國《物權法》第六章對業主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有總括性規定,《物業管理條例》也在第六章中列出了各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上面提到的《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也有關于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但是,總體而言,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過于簡略,對業主違規行為及日常生活中侵害小區公共利益和損害居住環境行為的約束力有限,應對《物權法》做出進一步解釋。”

    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的救濟力度及界線不明確,對于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我國《物權法》僅規定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三類主體可以采取民事救濟手段,但在現實生活中,當切身利益沒有受到侵害時,無論是業主委員會成員或是業主,均沒有動機對物業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對小區的公共管理實務傾向于采取“理性”的冷漠態度,這也是諸多物業管理糾紛無法被遏制從而逾演逾烈的一個重要原因。第二,規范物業管理相關的收費標準 隨著社會的發展,居民對共同治理的參與度和對業主委員會的信任度均有所提升。其實,尤為重要地是需要樹立“平等”的意識,將業主自身與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協商”的雙方。我國從“政府統管”向“市場調節”的過渡較快,公眾從免費或花費很少的錢獲得公共服務到完全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模式轉變的確需要一定的調適期。但既然已經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了物業管理的,就應當遵循在市場經濟規律,公平、合理、合法地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

    以2014年新修訂的《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為例,對于多層建筑的物業收費標準分為四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和等外,收費標準分別是1.5元/平米、1.2元/平米、1.0元/平米和0.7元/平米。選擇什么樣的物業服務取決于付出的報酬多寡。第三,加強政府對物業服務公司的監管。目前對于相關部門的職責、職權并沒有非常清晰的界定,物業管理公司主要由市、區級住房保障部門下設的物業辦主管。但根據我從物業公司了解的信息來看,上述部分主要負責年檢等許可事項,對于物業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諸多問題,并沒有建立起相應的制度規范,仍停留在“行政指導”或“行政調解”的傳統模式,未能實現高效、便捷地解決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主持人勇軍:“聽眾朋友,眾所周知,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實質上是服務與收費的矛盾。在現實生活中,當這個天平失衡的時候,業主往往簡單粗暴的選擇拒交,而物業又常常簡單粗暴的選擇了停水停電,從而使問題陷入了惡性循環的怪圈??煞催^來想,哪一個小區的業主不想過正常有序的生活?哪一個物業公司放著好好的事情不做,盼著天天跟業主掐架?所以,雙方不妨多換位思考、心平氣和地談談,這才是解決矛盾的可行之道吧! 另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需要政府主管部門請有力的監管,更需要一個健康的行業的自律!”

 
【案例選編】
新房漏水沒解決 業主拒交物業費
陳鴻星/福州晚報/20141204

    【案情回顧】

    2006年,某物業公司受開發商委托,負責管理其開發的位于六一路上的某高檔住宅小區。蔡先生購買了該小區的一處商品房。同年9月,他與這家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2009年,蔡先生接收新房后,發現房內漏水,多次請物業公司幫忙協調開發商進行維修。物業公司每次都口頭答應會安排人員上門修理,卻一直不見動靜。

    無奈之下,2011年,蔡先生自行請工人修補,解決了漏水問題。在等待維修的這3年時間里,他的新房一直空置著,既無法自住,也無法租給他人。蔡先生十分生氣。

    蔡先生還發現小區停車位經常被他人占用,導致自己的車子無車位可停。停車庫管理無序,通道亂停車現象嚴重,但物業卻視而不見。

    為了督促物業公司改進服務,從2009年4月起,蔡先生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

    這家物業公司覺得經營虧本,于2012年3月正式退出了該小區。去年,物業公司將蔡先生告上法庭,討要其拖欠的物業費和公共能源分攤費共8198.56元。

    庭審中,蔡先生辯稱,這家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到位,而且大部分物業費主張已過訴訟時效,因此他沒必要支付這些費用。

    【法院判決】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為蔡先生提供了物業服務,他也接受了服務,理應依約支付物業服務費。因為物業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向蔡先生進行了催繳,所以法院只能支持物業公司主張的未過兩年訴訟時效部分的物業費請求。蔡先生辯稱物業服務存在瑕疵,但他未能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而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據此,該院判令蔡先生應給付物業公司從2011年12月25日至2012年3月25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603元,并支付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閱讀: 17192 次     2015/2/5 1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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