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點錢,有點閑,臨街租個門面房,當個“小老板”是不少上班族的夢想。然而,門面房使用存在一個普遍“糾結”的問題,那就是,依托住宅小區建立的臨街門面房,需不需要繳納物業費?兩會期間,有政協委員就此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走訪】
多數商鋪需繳納物業費,價格是住宅的2-3倍
商鋪需要繳納物業費嗎?2月25日上午,記者走訪了澗西區、洛龍區等10數家依托住宅小區建立的臨街商鋪,絕大部分商鋪店主表示需要繳納物業費。
“一年交一次,小區的物業公司來收取。”在澗西區景華路一家位于一住宅樓一層的店鋪內,老板告訴記者,附近的店鋪全部都要繳納物業費。
通過走訪,記者了解到,尤其是新建建筑,門面房物業收費每月需2~3元每平方米,比普通住戶物業費高出2~3倍。如果租賃一個100平方米的店,每月僅物業費就要繳納200~300元,這對于剛剛創業的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據介紹,洛陽市住宅小區(樓、院)約27%由專業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約51%由單位后勤管理,其余由社區代管或者業主自治。其中,不少臨街的住宅小區都設置有商鋪。
臨街店鋪沒“享受”服務,為啥要繳費?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等收取的費用。對于商鋪物業費的收取,部分商戶有看法。
“雖然門面房與小區一體,但完全獨立于小區,不與小區相通,不使用小區公共設施,甚至水電都可以直接向電力公司或水務局繳納,不需通過物業,為啥要繳納物業費呢?”提起物業費,洛龍區政和路上一家商鋪老板頗有“疑惑”,商鋪并沒有享受到居住小區內的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環境等。“繳的錢還要比能享受服務的小區住戶高,感覺很不公平!”
“因為是臨街,門口衛生由環衛工人負責,衛生費需要單獨繳納,跟物業也沒啥關系。”另一家店主孟先生說,收費高,卻沒提供相應服務,這物業費繳得有點“冤”。
不繳費就斷電?狠招“制住”業主
記者走訪中了解到,不少商戶因為繳納物業費的問題,跟物業管理公司“鬧翻”。
據澗西區武漢路臨街門面房的店主宋先生介紹,兩年前,小區物業公司換了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收費也不開發票,平時不見人。“啥服務都不提供,光收錢,叫誰也不愿意!”
隨后,宋先生要求物業公司提供發票,否則不予繳納物業費。在協商無果情況下,物業公司第二天就切斷了宋先生店內的電源。“我們完全處于劣勢。”
“最重要的是,物業費收取沒有標準。據我了解,有的地方收2元每月每平方米,有的地方收3元每月每平方米,有的甚至更高。”宋先生表示很疑惑。
【說法】
那么,關于臨街商戶物業收費問題到底咋規定?臨街商戶是否可以不通過物業直接繳納電費等相關費用?記者進行了了解。
物業公司:商用房物業費要比住宅高
對于收取商住房物業費問題,記者采訪了幾家物業公司。
“商鋪的物業費是要收的,因為商鋪是小區住宅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個整體。”昨日,洛陽市洛龍區一家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商鋪的物業費為2元每月每平方米,普通住戶的為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我們也會對商鋪提供一些服務,比如店里什么設施壞了,可以報送物業,我們會負責維修。”
為什么沒有享受到同等待遇,還要繳納更“貴”的物業費。該工作人員表示,商用房的各項收費本身就比民居貴,比如房價、水電費用等。
電力公司:非直供用戶仍需物業代繳費用
商戶繳納電費等費用,必須通過物業代繳嗎?昨天下午,記者咨詢了國家電網洛陽供電公司了解到,電費繳費,分為直供用戶和非直供用戶兩種繳費類型,非直供小區門面房是由物業公司管理的,供電公司對小區總表計費;而一戶一表的直供用戶則由電力部門直接收繳電費。
“早些年建成的單位家屬院和有物業管理公司的小區多屬于非直供用戶,會由統一的物業管理部門收取電費,我們則通過該小區內的總表總數對物業進行電費收??;而新建小區大多為直供用戶,一戶一表,直接向供電公司繳費。臨街商用房的繳費情況還需看其所在小區的供電用戶類型進行判斷。” 供電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物業辦:商用房物業收費歸市場調節
昨天下午,大河報記者就臨街商戶的物業費問題咨詢了洛陽住建委物業管理科,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發改委暫時沒有下發相關指導標準。
“臨街商用房因利用率高、使用年限較短等實際問題,暫時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該負責人介紹稱,民住房物業費有國家標準;但商用房目前沒有標準,收費歸市場調節。
物業辦表示,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將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避免收費項目不規范的混亂現象。
【規定】
房產開發商應實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可約定
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物業收費問題如何界定呢?
記者了解到,《洛陽市物業管理辦法》中對于物業費用標準執行《河南省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出售、出租給兩個以上業主共同使用的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應遵循合理、公開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質量相適應的原則,收費項目與標準由雙方約定,也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項目和數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觀點】
政協委員郭秋芳:建議出臺臨街商鋪物業收費標準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商鋪的使用者很多都是租賃戶,物業公司與租賃戶之間不存在實際的物業服務。”政協委員、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縣級審判員郭秋芳計劃將“小區獨立商鋪物業收費問題”作為提案上交。
在此之前,郭秋芳曾對該問題進行過調研,據她介紹,物業公司收取費用的行為一旦遭到商戶拒絕,不少物業公司就把斷水斷電作為“綁架”收取物業費的手段,造成商戶無法正常營業,權益得不到保護。“我建議洛陽市相關部門盡快對此類現象進行整頓,可以出臺臨街商鋪物業收費標準,對市場起到規范作用。”
政協委員索亞星:水電“綁架”物業費,一旦造成損失物業應承擔責任
針對此事,政協委員、洛陽市律師協會會長、河南廣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索亞星提出自己的看法。入住前,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協議,接受物業服務。“臨街商鋪屬于小區的一部分,與小區建筑是一個整體,很多東西很難分清楚,比如建筑主體、水電暖氣管道、安保工作等,此外,正因為商鋪與住宅是一體,為保證居民的權益,也需要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管理。”
不過,索亞星提出,不管臨街商戶是否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都沒有權力對商鋪斷水斷電。“一旦對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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