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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構成和歸責類型





 

  一、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構成和歸責原則涵義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據以確定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法定要素所組成的歸責條件 。法律責任中的歸責,是指因違法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是否應當由違法行為關系當事人承擔的判斷過程,它根據事先確定的標準和規則判斷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回答各種 法律責任如何認定問題。所謂歸責條件,是指為確定法律責任的有無、種類及其大小而由法定的判別要素組成的依據。歸責條件是歸責和認定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關鍵所在,因而也是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問題中最重要的核心內容。

  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責任是否成立的法律原則,它反映了一國評價 違法行為的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社會基本價值觀念。在歸責原則中,歸責事由居于核心地位。所謂歸責事由,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發展狀況和社會生活力的 發展要求,根據其立法指導思想,按其價值觀分配法律事實引發的損害結果而在法律上確認的惟一和核心的責任原因。歸責事由決定著歸責原則的變化和發展。在古代法中盛行的是結 果責任原則,它以損害結果為其惟一歸責事由。近代以來,受個人自治、意思自由的社會價值觀影響,盛行過錯責任原則,使人承擔責任的不是行為或行為結果,而是過錯。20世紀形 成的現代法,基于科技突飛猛進和社會的急劇變遷,使社會中危險因素激增,為合理分配風險,現代法在某些法律事實引起的法律責任確定方面規定了無過錯責任,這是對古代法的結 果責任的揚棄,是一個的辯證運動過程的成果。

  歸責原則的基礎性作用主要有三:決定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例如,如果合同法采取 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包括違約行為和違約方的過錯。違約方只有能證明自己違約無過錯的,才不構成違約責任;若是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僅違 約行為一項,違約方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錯。決定違法賠償的范圍。決定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例如,在結果責任原則下,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在過錯責任原 則下,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由于物業管理中違法行為具體種類很多,涉及諸如民事違約責任、民事侵權責任、行政 責任、刑事責任等不同種類的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其具體的構成要件也各有一定差異。因此,本節只能從各種法律責任構成的一般規律和歸責類型角度作出一般性的說明。

  二、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責任的歸責條件由下列四要素構成:

  (1)行為違法。法律責任一般是由違法行為的發生而引起的,因此,違法本身的構成條件,自然應當成為法律責任構成的基礎和必要的前提條件。

  (2)損害結果。損害是指給被侵害方造成的利益損失和傷害。損害的形式主要有人身的損害、財產的損害、精神的損害和其他利益方面的損害。損害的范圍包括直接實際損害和喪 失預期可得利益的間接損害。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給社會特定利益關系造成了危險或損害,并且危害結果達到了法律規定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程度,是構成物業管理法 律責任的一個必要條件。在有些法律責任中,損害結果不是必要要素。

  (3)因果聯系。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聯系。法律上的因果聯系不是一般的因果關系,而是指某種事實上的行為與特定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如果某項損害結 果不是因某人的行為所必然引起的,則該行為人就不對該項結果負責。由于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多種多樣,有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之分,有直接聯系和間接聯系之分,有一果多因和 一因多果之分,因此在把物業管理法律責任歸于某一違法行為時,必須搞清楚違法行為與特定的損害結果之間的聯系,這對于行為定性、確定法律責任種類和大小具有重大影響。例如 某棟高層樓宇突然停電,造成一些搭乘電梯業主被困于電梯中數小時,甚至影響了個別業主業務完成的利益。這就要查清停電原因是由于本樓內某業主違章用電使電路突然短路造成的 ,還是電纜鋪設時遺留下來的電路短路問題,或是物業管理公司職工、外來人員有意破壞造成的,或是供電部門已事先通知物業管理公司暫停供電時間而由于公司疏忽未采取停電前停 開電梯措施造成的。在查清停電原因或違法行為與停電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之前,是不能確定責任歸屬的。

  (4)行為人心理主觀過錯狀態。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認識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形式。直接和間接故意的違法行為應負法律 責任,重大過失的違法行為一般要負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在法律有明文規定下才須負刑事責任。對物業管理中的民事侵權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的歸責,大多數是采取過 錯責任歸責原則。

  除上述一般歸責四要素外,在確定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實務中,還應考慮行為人的責任能 力即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和條件。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主要是指他能否通過自己的意志或意識來理性地理解法律的要求,辨認自己行為的目的、性質和后果,并能夠最終 支配、控制自己行為并承認不利的行為法律報應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通常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責任能力,因而其對自己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就依法不負 責任或不負完全責任,但其行為引發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法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無論什么人只要損害了他方的合法權益,一律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則的具體表現和要求。

  三、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歸責類型
  在物業管理法律責任體系中,不同行為的歸責基礎即追究法律責任考慮的歸責要素是不 盡一致的,因而使歸責條件存在一定的差別,表現為不同的歸責原則。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將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構成劃分為不同的歸責類型。主要有三種歸責類型:

  (1)過錯責任類型。凡是因實施了違法行為而致人損害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就被推定為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過錯的性質和程度,反映著行為人對自 己行為的認識水平。法律要求每一位具有行為能力的主體能夠理性地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并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負責。過錯責任類型具備一般歸責四要素。按過錯責任歸屬何方主體的 情況不同,可分出侵害人過錯責任、受害人過錯責任和侵害人、受害人雙方過錯責任三種具體類型。如果受害人本人對受損害也有過錯的,則可減輕侵害人的責任。

  (2)無過錯責任類型。又稱嚴格責任類型。只要行為人作出特定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而造成損害結果,不論其主觀有無過錯,即使無過錯仍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類型 適用于產品責任、某些特殊侵權責任和合同違約責任。中國《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的原則規定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的優點突出表現在涉及無過錯責任的訴訟中, 舉證責任倒置和抗辯事由受嚴格限制,原告只需向法庭證明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存在和該損害與被告相關,或者只證明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要求舉證證明被告有過錯,也不要 求被告證明自己對于不履行義務或作出侵權行為無過錯,免去了證明過錯有無的困難。被告只能舉證證明原告未受損害、受損害是原告自己的行為或第三人的行為所導致的或者損害是 不可抗力造成的,但不得單純證明本人無過錯而要求免除責任,從而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也方便裁判,節省訴訟成本。對于合同關系而言,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 上是出于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的,法律確認合同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時追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而已。不履行合同與違約責任直接聯系,二者互為 因果關系,違約責任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嚴肅對待合同,有利于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由于物業管理中存在大量的服務合同關系, 因而掌握無過錯責任類型的法理知識,對物業管理關系各方都是十分必要的。

  (3)公平責任類型。又稱衡平責任。凡是當事人對發生的損害都沒有過錯,也沒有作出違法行為,但受害人要求有關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例如,物業管理公司開展學雷鋒活動,某職工到某業主家免費幫助擦窗戶,在干活過程中失足摔倒跌斷股骨,因醫療 發生的費用,可以依法按公平責任類型處理,物業管理公司和作為受益人的業主應適當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但是公平責任不適用于精神損害賠償場合。

  物業管理法律責任必須得以實現,才能恢復被破壞了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才能保障 有關法規規定的貫徹執行,才能使受責人從所處的受責狀態中解脫出來。法律責任的實現即 責任人所處受責的必為狀態的消除,可分兩類實現方式:一類稱法律責任的積極實現,指責 任承擔人通過自覺的或在法律強制下,實際履行了由法律責任產生的特殊必為義務,從而結 束其受責狀態;另一類稱法律責任的消極實現,指責任承擔人并未實際履行由法律責任產生 的特殊必為義務,而因法定條件或情況的出現,使其從受責狀態中解脫出來,消除了其承擔 的法律責任。能脫責的法定條件主要有:權利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屆滿;責任承擔人是自然 人死亡、是組織解散或終止(也可能發生責任轉承關系);享有主張追究法律責任權利的某些 民事關系當事人放棄主張權(如放棄接受民事賠償的權利);屬于告訴才處理案件的法律 責任由于原告撤訴而解除;司法機關裁判免除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閱讀: 11297 次     2005/10/19 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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