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幾天,學校在大會上點名通報了本校教職工拖欠各自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的情況,要求這些教職工盡快補繳。同一天,小區一名供職于當地公安系統的業主也透露,當地公安局也在會上重點強調了同樣的事情。這一切都緣于上饒縣于今年8月底下發的一紙通知——《關于開展全縣行政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物業服務費欠繳清理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全縣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在縣城規劃區擁有產權或租用的住宅、商業用房或共同居住房屋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間所欠繳的物業服務費進行清理。(11月10日 江西網)
一些人質疑縣政府紅頭文件幫助物業公司催繳欠費的做法,實際上是沒有搞清楚這一紅頭文件“通知”約束和管理的對象是誰。嚴格意義上,這一“通知”約束的僅僅是公職人員,并不是外部社會群體和社會人員。從性質上分析,這一政府下發的“催繳欠費通知”仍屬于內部管理行為,是政府對于所屬公職人員在“誠信”、“作風”等方面的約束和監督。以此角度,在不涉及非內部(公職)人員的情況下,政府管理所屬公職人員、相關部門約束下級工作人員,是完全說得通的。再者,政府的性質和宗旨決定著,它有維護社會正義公平的天然職守,難道政府非得對大量公職人員欠物業費現象不聞不問、乃至“支持他們欠費”才合適?
黨政機關約束公職人員言行,乃至將紀律約束延伸到“八小時”之外,不僅有必要性,現實中也并非孤例。一方面,公職人員屬于特殊性質的公務人員,其德行操守標準要遠遠高于普通人,普通人可以當“老賴”,公職人員卻不應該“老賴”,公職人員“老賴”對政府形象損害更嚴重。普通人可以在語言尺度上寬泛一些,那些販夫走卒、流動商販們,言語豪放不會受到什么指責,如果公務人員也“爆粗口”,會讓政府“丟分”。道理其實是一樣的。同樣的“欠費”,普通人可以按普通人的標準辦理,對廣大公職人員而言更應該嚴格。另一方面,以行政行為約束內部公職人員在2007年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早有體現,按照該法第29條規定,將“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迷信活動的”,以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等納入監管(處分)事項。
2011年,南通市下發《南通市公務員思想道德和社會誠信行為規范》,明確規定了有40多種有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守法”、“誠信”赫然在列。其他地方類似的“約束公職人員私德”的紅頭文件數不勝數。而上饒縣相關通知文件提出,對拒不繳納者或影響評先評優,要求公職人員自覺補交,對約談后仍拒不繳納的公職人員,將予以通報或在一定范圍內給予曝光,并抄送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對其單位督促,對清理活動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嚴肅處理,從法理依據和現實執行層面都有章可循。
一部分公職人員心有抵觸情緒,也有一定原因。畢竟,內部管理之外仍直接面臨一個“服務合同”問題,收費繳費糾紛亦屬民間糾紛。但這并不影響政府擔當主持公道的“中間人”角色,政府主動加強對下屬人員的自律,政府對“做的不好”的本單位公職人員,要求嚴一些、更好地向社會做出表率,主動開展向“欠物業費”行為做斗爭,反而體現了一種社會責任和擔當意識。應該更多的獲得掌聲和認同,更多的點贊而不是刁難和質疑。換言之,一些公職人員長期欠人家物業費,難道反而有理了?當然有關物業服務質量問題,政府有關方面也不應坐視不理。要積極督促廣大公職人員履行繳納義務,另一方面還應監管物業公司履行服務合同,監管力度和制度性舉措也要跟上。政府要兩手抓,一手抓好“自率”,約束下級工作人員履行誠信的和法律的義務,另一手須摸準“欠費”現象的脈博,真正從改善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入手,最終實現物業收費和物業服務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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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 14: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