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20080831
為了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南京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和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日前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行為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以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規定從9月1日起正式實行。
規定明確并強調了賠付責任。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員將存量房交易資金擅自挪作他用的,應當足額返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公司制經紀機構的不得惡意以公司破產、有限投資額不足的理由逃避賠償。
根據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時,應當出具《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諾書》,就確保存量房交易資金不被惡意挪用做出承諾。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商業銀行辦理銀行賬戶時,應當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諾書》。房產管理部門將出具《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諾書》的機構名單向社會公布。
新規定還嚴格了房地產經紀掛牌持證上崗制度。規定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聘用經紀執業人員20日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個人執業備案手續,并申請《南京市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掛牌上崗。
南京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工商、房產、公安、人行四部門聯合發文,形成了對房地產經紀市場齊抓共管的協作監管機制,強化了經紀執業人員的自我約束,便于委托人選擇經紀執業人員,增強了社會公眾對經紀行為的監督,有利于對非法執業和違法經紀行為及時進行投訴舉報。
據悉,工商、房產管理部門在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執業人員的備案、審查等方面也將采取聯合辦理的方式,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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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2 19: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