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蹊/《重慶商報》/20080605
國土資源部出新規,自2008年7月1日起,商品住宅項目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年,否則將向土地出讓方支付違約金。新規一出,我市不少銀行相關負責人透露,今后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期限因此將被嚴格控制在3年以內,此外對于部分大開發商囤積土地的行為,可能提高貸款利率和審批門檻加以限制。“以前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期限并不固定,一般3到5年,但在實際操作中,拖得更長的也并不少。”工行、建行、中行、招行等銀行均表示。招行重慶分行公司業務部有關人士表示,商品住宅項目原則上開發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這招對開發商肯定有影響。該負責人表示,銀行今后做單一項目的開發商貸款,期限會嚴格控制在3年以內,配合國家政策,抑制囤積土地,為房價降溫。
民生銀行從事江北區開發商信貸的一位經理表示,現在大開發商都喜歡搞超級大盤,在重慶圈地的規模十分巨大,一圈就是上千畝地,一塊土地做十多年、修十來期也不鮮見。今后對于這些囤地慢慢修的“大鱷”,銀行可能會采取提高再貸款利率等措施加以限制。“具體細則需要等總行明確,但估計提10%是可行的。”建行人士也認為,在大型項目、特別是分期項目的修建過程中,受不同時期的房價及銷售情況影響,單靠開發商自有資金鏈無法支撐如此龐大的工程,必須有銀行貸款支持,因此對大開發商同樣有沖擊。
可杜絕開發商捂盤惜售
隆鑫地產有關人士分析,正常的地產公司,一個項目基本上3年內資金基本能收回。但一些資金不充裕的中小房地產商就要在拿地時考慮自己的資本情況。“銀行這樣做,還有一個好處是開發商捂盤惜售的風險會增加,這樣一來,開發商就會按照正常的價格出售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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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5 1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