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不用再遵循原先規定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6月初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明確,屬于前三種情形的,職工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憑死亡證明和繼承或者遺贈證明,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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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7 10: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