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廈門市國土局公告顯示,新修訂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廈門市現行的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從2002年起執行至今。規定中,四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有地下室的,只要完成基礎和首層結構工程即可領預售證。
此次修訂則更改了標準—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筑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層。同時,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須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對于商品房預售方案,新規表示:包括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等。新規還強調,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
新規還要求,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后,預售人應當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動失效。
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人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違反此規定,將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費用;不得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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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9 1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