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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賣二手房要標土地年限、代理服務費用





張雯雯/《山東商報》/20110518 

    為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部署,結合我省實際,近日,山東省物價局制定下發了《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試行)》。據了解,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的,均按照本細則執行,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其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

    細則規定,已取得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營者,應按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公開的時間要求和內容,將取得預售許可和備案的商品住房項目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嚴格按照預售方案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按照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筑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

    根據細則要求,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對已完成銷售的存量房、二手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及時撤下相關房源信息。


    標價之外不得加價售房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另外,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實施細則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賣二手房要標土地年限

    商品房經營者采取的每種標價方式,主要包括: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樓盤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實行優惠折扣售房的,應標明優惠折扣率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房屋銷售時附帶銷售車庫(車位)的,應公示車庫(車位)規劃圖、每個車位位置、面積、價格;銷售存量房、二手房的,應標示房源具體區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結構、戶型、建筑面積、銷售價格、代理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閱讀: 5441 次     2011/5/23 1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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