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使停車設施的設計和建設符合交通組織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靜態交通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標準與準則》。
2、本《標準與準則》適用于本市市區??h域范圍內可參照執行。
3、本《標準與準則》所稱的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是指提供給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的專用場所。
4、新建建筑物應按附表一規定的標準設置停車泊位。
5、擴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擴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車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應在改、擴建的同時按車位差額數的20%補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原則上設置在其用地范圍內;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鄰道路上建設的二宗以上的建設項目,其相鄰距離不超過100米的,在統一申請、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條件下,在經過批準后可集中統一設置停車設施。
7、建筑物配建停車設施與其機動車出入口、主體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內部道路之間應當保證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系。鼓勵相鄰地塊統一設置出入口。機動車出入口不宜直接與城市干道連接,其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離應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可采用地下車庫、立體停車樓(庫)、地面停車等多種形式,嚴禁占用規劃批準為綠地和道路的部分設置停車泊位,地面停車泊位數一般不應超過總泊位數的20%。每一個地面停車位應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設置專用停車場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間任意設置和占用小區出入口通道設置停車位。
9、本《標準與準則》規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車車位指標,機動車以小型汽車為計算單位,非機動車以自行車為計算單位。核算車位時,安排的其他車型機動車、非機動車車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換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車的車位或者自行車的車位進行計算。
10、綜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車位總數按各類性質及其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群體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指標的條件下,可以統一安排,協調布置。
11、建筑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按1個計算。
12、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布置與設計應考慮將來轉化成為機動車停車設施的需要。
13、在用地范圍內,應按表三規定的標準和合理組織交通流線的要求,配置裝卸車、出租車和無障礙車位。
14、賓館、飯店應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規定的空地上,按每50個客房配置1個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1個大客車停車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標準減設2.5個小車停車位。
15、各類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樞紐、綜合市場、批發交易市場、倉儲式超市(大賣場)、體育場館、影劇院、游覽場所(場館)、公園和市民廣場等其他類建筑的配建停車設施設置標準,應由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分析進行初步確定,報市規劃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16、建筑物的臨時停車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車位配建標準,由市規劃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針對具體個案另行確定。
17、停車場(庫)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要求,其規劃設計須遵守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88〕公(交管)字90號)和《道路交通標志與標線》(GB5768-1999),平面設計應標明場內通道、車輛路線走向、停車泊位、停車誘導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
18、本《標準與準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寧規字〔1998〕126號文同時廢止。
附表一、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設置標準
注:
(1) 本表為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的設置標準,表中所列配建指標均為建筑物應配建停車位的最低指標。
(2) 本表中:老城范圍指的是由建寧路--虎踞路--虎踞南路—集合村路—龍蟠南路--龍蟠中路-龍蟠路圍合的區域。
(3) 配建的非機動車泊位考慮了摩托車、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的停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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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1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