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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





(蘇房[2002]1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證房屋的住用安全,規范房屋裝飾裝修行為,依據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46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11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屋裝飾裝修是指使用建筑裝飾裝修材料,采取施工工藝方法,達到提高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環境質量為目的的建筑活動。凡將各種裝飾材料及器具固定在建筑物內外空間不能自由移動的活動,均屬裝飾裝修范圍。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規定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條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屋裝飾裝修的產權人、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實施房屋裝飾裝修的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定。
    房屋裝飾裝修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房產、消防、抗震、公共安全、白蟻防治、環保綠化、文物管理等有關規定,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風采光。
 
    第四條蘇州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區范圍內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的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的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由各縣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第五條房屋裝飾裝修安全管理實行登記核準制度。凡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承重結構,明顯加大荷載,及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裝飾裝修申請人必須持下列材料向市、縣級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房屋裝飾裝修安全核準書》:
(一)房屋裝飾裝修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購買合同)或租賃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裝飾裝修的協議;
(三)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
(四)房屋原設計、施工等技術資料;
(五)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

    第六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裝修人的申請材料后,應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可以至現場查勘,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應進行結構勘測。對于材料齊全、符合結構安全管理規范的申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核準書》;不符合核發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含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修)在裝飾裝修開工前,應持下列材料至當地物業管理單位(無物業管理單位的至當地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核準書》; 
    (五)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相應批準文件;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七)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八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并與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簽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的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九條房屋裝飾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拆除承重墻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體結構安全功能;
    2、擅自超過設計承載力,在樓板上砌筑墻體;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開挖房屋基礎; 
    4、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
    5、擅自訴改廚房、廁所的防水層;
    6、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經過批準,可以進行下列裝修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裝飾裝修企業應按照下列施工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裝飾裝修:  (一)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二)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三)裝飾裝修企業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房屋和財產的安全。 (四)房屋裝飾裝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五)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二條房屋裝飾裝修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裝修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鄰里。
    (二)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從事房屋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三)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嚴禁違反規定將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物堆放于樓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裝修企業有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或擅自從事第十條規定的裝修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追究其違反房屋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因房屋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訴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侵占公共部位,對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污染超標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房屋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一)裝修人擅自訴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明顯加大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裝修人未按第七條規定申報登記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裝修人將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廚房間、衛生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修裝飾企業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訴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而不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十七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了屬于本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蘇州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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