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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2013年度臺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通知


臺政辦發〔2013〕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及時動態掌握臺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狀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7〕5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住房保障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0〕1號)、臺州市人民政府《印發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施意見的通知》(臺政發〔2008〕18號)和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臺州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臺政辦發〔2013〕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臺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2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3年度臺州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公布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

    臺州市區2013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12年臺州市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含鄉鎮居民戶口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區常住城市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7963元(2012年臺州市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50%);
    (三)家庭現有房產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家庭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區常住城市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
    (二)家庭現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1555.6元(2012年臺州市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926元的60%)。
    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
    (二)家庭成員至少有1人具有臺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指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臺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在臺州市區范圍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五、其他事項
    (一)各縣(市)的有關住房保障標準由各地自行公布。
    (二)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可到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列入住房保障對象。
    (三)市區住房保障工作咨詢電話:
    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       88517813
    椒江區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         88210286
    黃巖區建設局                     84273129
    路橋區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         82409428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27日


關鍵字查詢:浙江 臺州

閱讀: 9740 次     2013/10/21 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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