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13年8月12日
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民用建筑節能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鼓勵各類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宣傳、咨詢、推廣、培訓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市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
未列入前款規定推廣使用目錄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可以經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列入推廣使用目錄。
第八條 在本市使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其產品供應單位應當持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施工規范、出廠檢驗報告和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到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鼓勵開展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研究、示范和推廣。
在民用建筑上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光伏發電、發光二極管照明等技術的具體要求,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并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專項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專項審查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應當由審查人員簽字,并加蓋審查單位印章。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的建筑節能審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和民用建筑節能備案表。
未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的和民用建筑節能備案表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下列民用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ㄒ唬┬陆?、改建、擴建或者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請國家、省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
(三)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既有民用建筑分類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保溫、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勵設計、安裝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確保房屋結構和防火安全,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統計、監測制度,對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建筑能源消耗統計臺賬,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記錄能源消耗情況,對用能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和崗位培訓,并配合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統計調查和建筑能耗監測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用能單位委托節能管理專業單位進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和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市節能建筑管理辦法》(2000年3月2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2000]31號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