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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


湘地稅發〔2008〕16號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決定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預征范圍

  除批準建造銷售并且能夠單獨核算土地增值額的經濟適用房(含用于拆遷安置的住房)不實行預征外,對其他各類商品房,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實行預征。

  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為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問題,指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建筑標準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實行政府定價或限價,并由政府指定銷售對象的住宅。

  二、預征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和預收賬款。

  三、預征率

  1.普通標準住宅為1%。

  2.除別墅外的非普通標準住宅為2%。

  3.別墅、寫字樓、營業用房等為3%。

  4.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5.對房地產開發公司既開發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又開發建造其他類型商品房的,其銷售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一律從高實行預征。

  四、對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商品房的具體界定標準按照《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06〕92號)執行。

  普通標準住宅須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憑有關文件經當地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后確認。

  五、我省將根據房地產業的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各地不得自行變動。

  六、《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對普通標準住宅審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稅函〔1995〕170號)第四條和《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稅函〔2002〕60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征率征收入庫的,應根據政策規定按賬按實清算或核定征收清算的方式進行清算,多退少補;此前未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應按新預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關鍵字查詢:湖南

閱讀: 14074 次     2011/12/2 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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