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哈爾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哈爾濱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安全,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建設項目,其商品房預售資金收存與使用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依合同約定,用于購買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新建商品房的資金。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行政府監控和銀行專戶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南崗區、道里區、道外區、香坊區、松北區和平房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日常工作。
呼蘭區和阿城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城鄉建設、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信用等級分級進行監管。
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藍牌、黃牌和紅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為綠牌的,可以不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自愿接受監管的除外。
開發企業信用等級以年度最終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為準。
第七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監管資金額度:
?。ㄒ唬┢髽I信用等級為藍牌企業的,按照建設項目預售資金總額的30%確定監管資金額度;
?。ǘ┢髽I信用等級為黃牌企業的,按照建設項目預售資金總額的35%確定監管資金額度;
?。ㄈ┢髽I信用等級為紅牌企業的,按照建設項目預售資金全額確定監管資金額度。
新設立的開發企業尚未取得信用等級的或者企業信用等級為綠牌企業,且自愿接受監管的,監管資金額度按照本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確定。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調整監管資金額度。
第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商業銀行,作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戶銀行,具體承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專戶管理業務。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納入預售資金監管的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專戶銀行預售資金監管專戶內,以建設項目為單位開立監管分戶賬(以下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開立后,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專戶銀行、開發企業三方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 納入預售資金監管的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告知購房人將雙方約定的房價款直接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并憑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向開發企業換領交款票據;涉及購房人貸款的,購房人應當委托貸款機構將發放的貸款直接撥付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納入預售資金監管的開發企業不得直接向購房人收取房價款。
第十二條 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分為監管資金和不監管資金兩部分。
監管資金是指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監管資金額度確定的資金。監管資金由開發企業申請使用,專項用于支付該項目取得預售許可后,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所需的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及管理費等其他與該項目工程建設有關的費用。
不監管資金是指監管賬戶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超出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監管資金額度的部分。不監管資金不納入監管范圍,開發企業可以隨時支取。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專戶銀行后,開發企業應當將用款計劃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監管資金用款計劃,由開發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況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制定。
第十四條 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資金時,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暾堉Ц妒┕みM度款的,提供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驗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監理單位證明材料;
?。ǘ┥暾堉Ц斗ǘǘ愘M的,提供相關單據;
?。ㄈ┥暾堉Ц豆芾碣M等其他與該項目工程建設有關費用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開發企業使用監管資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證明,并通知專戶銀行撥付,涉及撥付施工進度款的,直接撥付至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共同指定的賬戶。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使用,并說明理由。開發企業認為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準使用監管資金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監管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查驗,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后,應當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辦理:
?。ㄒ唬┬陆ㄗ≌ピ旱木G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與新建住宅同時交付使用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開戶銀行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ǘ┬陆ㄗ≌ピ旱木G化、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因季節原因不能與新建住宅同時交付使用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未完成部分配套工程造價的全額預留監管資金,并于3個工作日內通知開戶銀行解除對其余資金的監管。預留部分監管資金的使用、解除監管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戶的監督管理,做到??顚4?、??顚S?。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擅自劃轉監管專戶內的預售資金。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方面的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
第二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報紙、網站等媒體上及時公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買賣當事人應當遵守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開發企業有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開發企業規避預售資金監管、拒不改正的,實行一票否決,直接評為紅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發企業使用監管資金未??顚S玫?,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縣(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預售房 資金監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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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2 17: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