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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關于修改本市商品房銷售、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條款的通知





滬房管市〔2011〕140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工商分局,各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執行住房限售政策,明確相關權利義務,維護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對《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以下簡稱《預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以下簡稱《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2003版)》(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改,增加有關住房限售規定的特別告知、違反住房限售規定解除合同的責任等條款?,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出售新建商品房,應當采用修改后的《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與購房人訂立合同;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采用《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二、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工商分局應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版本的推行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做好網上備案系統中合同版本變更、合同網上備案和登記工作。
  三、上述三份合同示范文本通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http://www.shfg.gov.cn)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和《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于商業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內容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相關附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內容

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和房地產買賣
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內容

一、《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和《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原“特別告知”改為“特別告知一”,增加“特別告知二”,內容如下:
1、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本合同前,應當知曉國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規定,本合同約定的買賣雙方當事人轉讓房屋應當符合限售規定。如購房人未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情況,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等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上海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第七條:“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2、購房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可以向財稅部門、貸款銀行咨詢相關稅收、信貸政策,了解房屋轉讓涉及的稅費,慎重確定購房款支付方式。
二、《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和《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增加補充條款,內容如下:
在簽訂本合同時,甲、乙雙方均已知曉國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規定,如因違反限售規定,房地產交易中心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并出具《不予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通知》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約定處理:
1、雙方共同辦理合同網上備案撤銷等解除本合同手續;
2、因未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情況等屬于乙方責任,【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相應的損失】【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人民幣 元】。
三、《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爭議解決條款,內容如下: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選擇以下第 項方式解決。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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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1768 次     2011/5/30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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