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政發[2010117號]
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
濱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年三月二十六日
濱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筑以及軍事管理區的建筑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內部和外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筑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推進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
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要建立行業自律規范,及時發布行業信息,開展行業評先創優,并受理建筑裝飾裝修咨詢和投訴,協調建筑裝飾裝修糾紛,推進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職業技能崗位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第十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作業人員。應當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職工的教育培訓。不得使用無執業資格證書或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活動的個體經營戶應當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作業人員。不得使用無執業資格證書或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二條 市外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到本市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應持相關有效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六)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必須保證建筑物、構筑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涉及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六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者設施;
(四)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建筑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牌匾;
(七)其他影響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條 在每天12時至14時、19時至次日7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裝飾裝修活動。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附近禁止進行產生噪音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
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按照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范進行檢測,并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以其他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肢解后發包。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五條 推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制度,學校、醫院、影劇院、賓館、酒店、體育場等項目的整體裝飾裝修工程必須實行監理,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
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八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通知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托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裝飾裝修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將裝飾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送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有害物質的含量、強度以及燃燒性能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通知裝飾裝修人和監理企業(有工程監理的)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現場應符合文明施工的相關規定,在沿街和主次干道施工的應當采用磚砌圍墻或彩鋼板圍場作業,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禁止使用彩條布等簡易設施搭設圍擋。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三十二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進行整改,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室內空氣質量經檢測合格后,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裝飾裝修材料和裝飾裝修構配件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企業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驗收適用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應辦理施工許可而未辦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手續。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須竣工驗收和消防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三十六條 裝飾裝修人對用于經營、辦公、教學、醫療、娛樂、體育等非住宅的公共活動場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住宅裝飾裝修管理
第三十七條 提倡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由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出具)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四十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四)裝飾裝修人委托企業施工的,提供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委托個體經營戶施工的,提供施工人員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復印件;
(五)涉及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
裝飾裝修人不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督促其提供;對拒不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四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實施期限;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裝修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四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并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除遵守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外,未經批準,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四)其他影響住宅建筑物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第四十七條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四十八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四十九條 裝飾裝修人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于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五十條 裝飾裝修人經原設計企業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飾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承擔。
第五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施工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裝飾裝修人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不得拒絕和阻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裝飾裝修人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禁止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向裝飾裝修人指派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或者強行推銷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五十四條 委托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五十五條 委托建筑裝飾裝修個體經營戶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參照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
建筑裝飾裝修個體經營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裝飾裝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實施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和人員的資質、資格以及信用管理;
(三)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管理;
(四)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五)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六)負責查處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三)負責建筑裝飾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督促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和人員進行消防培訓;
(五)負責查處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的消防違法行為;
(六)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裝飾裝修人、施工和監理各方應當配合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方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方提供有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方提供企業資質證書和施工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五)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受理有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筑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
第六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對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通知投訴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按照《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5日濱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濱州市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建筑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
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濱州軍分區。
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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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3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