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立法目的]為規范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與建筑裝飾裝修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概念界定]本規定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主管部門]省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建筑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職責]發展和改革、勞動、工商、環保、衛生、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為企業服務]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指導和支持行業協會為企業服務。
第二章 從業資質管理
[設計、施工單位從業資質]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依照《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活動,并自行完成。
[設計、施工單位從業條件]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監理機構從業管理]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監理活動的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具有與所提供的服務相適應的管理手段、設備和資金,配備相應的工程監理人員和管理人員。
[招標代理機構從業管理]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招標代理活動的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后,方可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招標代理活動。
[檢驗檢測機構從業管理]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室內環境質量、工程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應當經過計量認證合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活動。
[從業人員管理]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書,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三章 公共空間裝飾裝修管理
[選擇服務對象]本規定所稱公共空間裝飾裝修,是指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以外的用于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的裝飾裝修活動。
[合同管理]公共空間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招標管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筑裝飾裝修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承包、發包。
[招標人管理]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監理管理]下列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開工告知]公共空間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或者開工后十日內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
[材料要求]建筑裝飾裝修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環保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
[施工管理]施工單位進行公共空間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時,應當執行國家頒布的建筑裝飾裝修技術規范、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改變承重的施工管理]裝飾裝修人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影響使用安全、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施工圖紙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檢驗檢測]醫院、學校、幼兒園、賓館、飯店、商店、娛樂場所、車站、港口、機場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公共空間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經過計量認證的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室內環境質量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驗檢測,經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保修管理]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工程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內由于施工單位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免費維修。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
[家裝合同]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以下統稱家裝裝飾裝修人)應當與承接其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簽訂書面或者口頭協議;提倡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選擇服務對象]提倡家裝裝飾裝修人選擇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為其提供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服務,以防止發生質量糾紛和安全事故。
[家裝監理]提倡家裝裝飾裝修人委托監理機構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實施監理,以保證工程質量。
[家裝材料、施工和保修管理]家裝裝飾裝修人和施工單位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時,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有關裝飾裝修材料、施工和保修的管理規定。
[家裝檢驗檢測]鼓勵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接受室內環境質量或者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檢驗檢測。
[家裝責任劃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使用產品質量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和用品。因裝飾裝修材料和用品不合格或者不適用出現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由負責裝飾裝修材料和用品采購方承擔責任。
[物業管理單位責任]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書面或者公示方式告知家裝裝飾裝修人和家裝裝飾裝修人委托的施工單位。
[家裝施工單位責任]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出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施工單位負責采購裝飾裝修材料以及設備的,還應當向家裝裝飾裝修人提交說明書、保修單和環保說明書。
[家裝裝飾裝修人責任]家裝裝飾裝修人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告知相鄰人。
[培育家裝市場]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合作,開辟家裝市場,建立方便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配套服務體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監督措施]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爭議處理]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投訴和舉報]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投訴、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相關部門職權]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未作規定的,由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
[管理相對人的責任]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公共空間裝飾裝修人違反本規定的,由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裝飾裝修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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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4 9: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