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藍籌地產評論》
中國的改革是一種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性進程,是用試錯來求證正確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特色制度下經濟發展的過程,因此從來沒有人考慮過這種試錯過程中的制度成本。也正由于沒有人對改革試錯過程中的制度成本承擔辭職或更重的經濟責任,于是也就沒有人關心和在乎一種改革制度或調控措施制定過程中的科學性了,因為錯了也沒有人需要為錯而臉紅。
改革的初期是一種小步快跑的試錯過程,許多創舉不但獲得了成功,并且因此而修改了法律,包括憲法。明知是試錯,因此較小心并有糾錯的程序,一些不太成功的案例也會在及時發現中修正,并沒有造成太大的損失。但當改革逐步深入之后,這種試錯的成本就逐步的加大,并形成了數倍效應。如中國的股市中一個調控措施或政策影響的損失就要用數千億元為代價,來承擔改革的試錯成本了。
因此當改革發展到今天時,任何制度或政策的不合理性都可能是用百億、千億元的損失為代價的,也就要求制度的出臺應具有更為市場化的科學性了。但由于無人為這種政策或制度的錯誤承擔責任的現行管理體制,結果出臺政策的隨意性及長官意志的主導性仍在發揮著不可抗拒的作用。
在“什么改變中國”的論壇會上,周其仁教授以《制度成本》為題討論了中國改革過程中的制度成本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其用意大約就是提醒制定國家政策與企業政策的人們要注意制度成本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近三年引起爭論最多的就是“房地產泡沫”和為防止出現“房地產泡沫”的宏觀調控政策。也從各種不同意見的充分爭論中炒紅了許多的評論明星。但又有多少消費者從宏觀調控的政策與明星們的預言中享受到了“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呢”?直到再出臺新的政策時,人們已無奈的不再對政策發表“民主”的爭論了,也許試錯的過程早已結束,新的改革政策將永遠是“絕對真理”了。
共產黨從一組建時就知道發揚民主精神才能讓不同意見充分發表,并形成統一認識之后的正確路線。改革開放的最初,鄧小平首先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來解放思想、解除傳統意識,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時的錯誤認識及其對改革的禁錮。從而創造了中國建國史上最快的經濟發展奇跡。
正是民主與實踐檢驗這兩條基本的原則,打破了以官僚機構和長官意志為基礎而形成的計劃經濟,把“瞎指揮”變成了由市場競爭和市場調節主導的投資行為,激發出了人民群眾的不可阻攔的經營智慧,并且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中國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分擔了中國經濟改革的制度成本,讓改革在一個沒有產生劇烈動蕩的穩定社會基礎上實現了價格創關、讓匯率并軌、非公經濟發展、國企改革和大量冗員下崗的一步步政策變革。讓中國的蛋糕作大了,讓人們群眾的生活質量改善了。
但當中國的經濟好轉后,也許政策的制定者重新找到了集權指揮的自我感覺,民主與實踐檢驗這兩條引領中國改革不斷發展的利器被掛在了墻、被供奉于佛龕的密室之中,不再與社會見面了。
糧食政策的失誤造成了幾千億元的國家損失以及農民的利益被侵害;一度電力建設的壓縮造成了發展的瓶頸;退耕還林減少了大量的種植面積;針對股市的幾次社論讓股民與企業損失了幾千億元的財富,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沒有了民主與實踐檢驗。一味孤行的管理者仍在堅持自以為是的政策指揮。
“土地供給制度”的改變讓政府從土地中獲取了大量的收益,已成為政府第二財政的重要支柱。但卻由市場承擔著由此而產生的價格成本。由消費者分攤了被轉移到房價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本應受憲法保護的個人財產的交易權,在刑法中取消了投機倒把罪之后,又被扣上了投機炒房的違背社會道德的帽子。去年剛剛以國務院轉發的宏觀調控的文件,明確了以120平方米和地方政府有權浮動20%為普通商品房標準的面積規定,在不到一年的時間之后又被行政法規強制性改變了。但房子卻不是一年的時間內能建成的,人們的消費習慣和對政府政策的適應能力也不是在一年內就能轉變的。
宏觀調控在經濟學中的解釋是調控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關系。但現有的行政法規卻是打著宏觀調控的大旗,行著微觀管理的職能。重要的尚不在于市場應服從什么樣的調控措施,只要這些調控措施能讓市場中的投資者和消費者受益,那么什么樣的最優政策都會被歡迎。但問題恰恰在于如果這些政策不但不是最優,甚至連改進都做不到,那么給社會造成的巨大制度性損失應由誰承擔呢?
從去年的120平方米到今年的政策改變無疑證明了朝令夕改中的錯誤(不論是前錯還是后錯,或者全錯),否則一個國務院下發的行政法規又何用急急忙忙的尚未等到有個結果就匆匆忙忙的又自亂陣腳的先行修改了呢?更令人奇怪的是為什么沒有哪個官員為這種朝令夕改的行為承擔責任而自動宣布辭職呢?
中國歷史上有因為鐵路事故的部長辭職,有因為江水污染的部長辭職,有特殊傳染病事件的市長辭職,有因為化工事故的總經理免職,有違規建設電廠的省長級主席檢討,但卻沒有人為宏觀調控政策的失誤而承擔責任。要知道宏觀調控政策的失誤造成的損失要遠遠大于上述那些辭職原因的社會影響與經濟損失。
也許僅僅因為前者是具體的事務,容易評估損失的程度,容易找到對口的責任人,而宏觀的政策卻很難確定集體決定的責任人和很難評估最直接的具體損失。因此就造成了有人對具體事故負責,但卻沒有人對政策與制度的錯誤承擔責任的慣例。于是在具體工作中的小心謹慎與政策制定中的官僚主義就形成了巨大的反差。這種缺乏公眾與社會對制度成本監督的能力,則必然形成了政策制定的隨意性和官本位。當紅頭文件滿天飛時,卻徒增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增加了非市場化競爭的政策博弈。大約這就是大量的被稱為組合拳的政策卻不能打倒一個本就在市場中處于各種管制之下的弱勢利益群體的“壞孩子”的原因。
在這種制度背景下出臺的政策必然會出現許多不能被有效執行的情況,原因在于這種制度并不具備自我實施與選擇的基礎。但為強迫這些制度的貫徹,于是就不得不用更強力的監督、督察、審批、懲罰的手段繼續為錯誤的政策或不夠科學、經不起實踐檢驗的制度與政策去增加執行制度的成本。也許即使是用有威脅的強制性手段去實現有嚴重缺陷的制度,也不能有效的提高社會的生產效率與彌合本來就不斷發炎的傷口。否則為什么用大量的行政手段連續多年的力量都沒有按住一個“房價”呢?為什么最嚴厲的土地管理措施,龐大的各級土地管理機構都堵不住一個土地征用的違法違規呢?為什么十二道金牌式的嚴控措施都沒有減少銀行對商品房建設的信貸支持呢?……
如果1998年時的房改政策不是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如果從有土地收益時就按比例拿出一部分建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如果住房私有化和貨幣化分配時同時建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如果自有土地中的自建、合建房早就規范化限制;如果黨政機關利用職權的公務員住房建設嚴格管制;如果被利用職權對口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面向社會供給;如果住房公積金被嚴格監管和合理利用;如果中國有自己的“住宅法”;如果“物權法”能保護住房與土地;如果公民的財產所有權與交易權同等受到保護;如果住房保障體系與住房市場體系分開;如果有開放的住房金融和更加開放的資本市場;如果更接近于基層的地方政府參與政策的制定;如果更了解市場的投資者有爭論的機會;如果消費者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如果民間的調查與研究機構的意見得到重視;如果反對聲音和不同意見能信息對稱的被正確反映;如果……
最終在民主與實踐檢驗中還必須建立一套有公眾參與的監督機制,讓決定政策與制度的人對制度成本承擔責任。
中國早已不再是摸著石頭過河的試錯性改革了。市場經濟中早就有大量成熟的經驗與理論了。中國的社會主義特色也離不開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堅持計劃經濟還是堅持市場經濟早已被實踐所證明了。唯一缺少的只是當有人簽發一道被實踐證明是不利于改革與經濟發展的政策或制度命令時,就一定要有人對這道命令給人民與社會造成的巨大損失負責的制度。
也許有人會說宏觀調控的政策效應必須在一個較長的實踐之后才能證明其的對與錯,不能用一個短時間的行動來評價對錯與損失。但一年之內的兩道完全意義不同的命令的出現是否已經證明了政策的錯誤呢?是否應該有人對由此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以及投資者與消費者因政策變化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呢?
調控政策制度的出臺必然帶來經濟與社會的變化,不是向左就是向右、不是創造財富就是破壞財富。如果有必然為政策的錯誤負責或糾錯的措施,才能保證政策出臺有其合理的前提。
當國家在強調以國家利益為前提而要求民眾承擔責任時,應首先想到國家存在的前提是國家在為人民創造幸福生活,就像共產黨所提出的“一切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沒有外來戰爭時也要一切為了國家的利益。
愛因斯坦被德國人重新確認為德國公民,正在于“國家是為人而設立的,而人不是為國家而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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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7 10: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