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跟劉正東說好的他替我們償還的五萬元貸款是從房租里扣,誰知道多年以后,這棟房產竟然通過安岳縣法院的拍賣程序強行變賣給了劉正東。這一切還是在房主本人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之下完成的。”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王啟均顯得義憤難平。
“我不清楚當年安岳縣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如何下發的?上面又是誰的簽字?這背后有什么不為人知的隱情。”談及自己這些年遭遇的不公,王啟均難以釋懷。
房產“稀里糊涂”轉至他人名下房產證去向成謎
1994年10月,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林鳳鎮獨林村村民王啟均將其坐落于安岳縣林鳳鎮其林街的一棟房產(兩層,建筑面積402.5平,安岳國用(93)字第041505號,房產證號:林鳳字第303號)作為抵押物向安岳縣城南信用社貸款五萬元,用于教學設備廠房經營。為期一年未能及時還款。為此,安岳縣城南信用社向安岳縣法院起訴王啟均。
王啟均表示,當時與其做鄰居的劉正東正好租用他家房產一樓作為廠房,兩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劉正東替王啟均把五萬元貸款償還給城南信用社,以抵用租金。
“疑點在于,如果是劉正東替我還了這筆錢,安岳縣城南信用社就應該撤訴。但為什么這之后的2000年安岳縣法院又下發了一系列公告將該棟房產走拍賣程序變賣。”王啟均表示。
這之后,該棟房產的房產證去向也成了“謎”。
1995年至2000年期間,王啟均及家人一直在此房屋的二樓居住,從未聽說安岳縣法院與劉正東對該棟房產的產權有任何轉讓拍賣等變更行為,法院更未通知過他們。
2000年至2005年期間,王啟均及家人外出打工,在回家期間多次找到劉正東協商房產事宜,但劉正東始終回避不見。這讓王啟均心中充滿疑惑。直到2008年,王啟均再次找到劉正東,劉親口承認,該棟房產在2007年的時候就已經過戶到他本人名下了。
至此,整個事件真相才漸漸浮出水面。
“我自己的房產被過戶到別人名下我居然毫不知情?”王啟均對此表示難以接受。
多次查詢協議書未果當事人維權阻礙重重
這之后,王啟均四處奔走,多方打探,到安岳縣土地局、房產局和法院調出大量原始檔案,才發現安岳縣法院早在2000年就在王啟均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這棟房產變賣給了劉正東。而劉正東也成為了該棟房產“名不副實”的現任“房主”。
證據資料顯示,2000年7月6日,安岳縣法院對王啟均下發公告,稱原告安岳縣城南信用社訴被告王啟均借款糾紛一案經本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被告王啟均欠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定于1996年3月15日前償還。我院(1996)民初字第47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王啟均未自覺履行。1996年4月16日原告向我院申請執行,我院于1996年6月向被告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告仍拒不執行。本院根據《民事訴訟法》223條,對被告抵押物房屋予以公開拍賣,以抵債務。并責令被告于2000年7月12日前搬出,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后果將由被告承擔。
2000年8月29日,安岳縣法院再次下發公告稱,于2000年7月依法委托了安岳縣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被告王啟均所有貸款抵押物房屋進行基價評估,后公開拍賣,以資還債。
2000年9月22日,安岳縣法院下發了(1996)安岳執字第146號民事裁定書,具體內容如下:安岳縣城南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執行王啟均當年抵押房產。該份裁定書依據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安岳法院(1996)民初字第47號民事調解書。本院于1996年6月18日向被執行人王啟均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于1996年6月18日履行還款義務及利息,但被執行人至今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因此,裁定將王啟均所有的坐落在林鳳鎮一村用于抵押的房屋一幢(房產證號:林鳳字第30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安岳國用(93)字第041505號,建筑面積402.5平)折價人民幣九萬元變賣給劉正東。
蹊蹺的是,2000年之后王啟均一家均外出打工,基本沒有在安岳家中。
“法院是如何走的這一程序?裁定書內容是將我家這棟房產變賣給劉正東,但此事從始至終他也沒參與過這個事的調解,起訴書我們從未見到,更沒有公告送達。法院開庭立案和調解應該有開庭記錄和調解記錄,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并同意簽字,我們從未見過更別說簽字。還有,既然是1996年就下發了執行通知,為什么四年之后的2000年9月才對此事做出裁定,這符不符合相關法律程序?此外,從安岳縣法院在2000年下發的多個文件來看,文件號混亂不堪,文件與文號對不上名,甚至有人工改動痕跡。”王啟均覺得安岳縣法院的拍賣程序疑點重重,讓人無法相信。他甚至懷疑這是劉正東為了非法掠奪他家這棟房產與安岳縣法院“聯手造假”的“成果”,目的就是為了讓該棟房產過戶看起來有一個“合法”外衣。
從2008年得知房產被離奇過戶到劉正東名下以后,王啟均就多次找到安岳縣法院要求調出當年的民事調解書查看,但始終被法院以各種理由推諉打發。
“是根本就沒有還是有貓膩不敢給?這背后事實真相到底是什么?” 王啟均質疑。
“十年騙局”漏洞百出公道誰能還?
據安岳縣房管局調出的相關證據顯示,王啟均的該棟房產早在2007年就已經過戶給了劉正東。這些證據包括房地產交易申請審批書、安岳縣房管局產權記載表等相關資料。
在其中一份名為房地產交易申請審批書的證據材料顯示,2007年4月10日,甲方(房產失去方)王啟均的該棟房產由安岳縣法院經民事裁定給了乙方(取得方)劉正東。同日,劉正東以個人名義委托四川省安岳縣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該棟房產做出編號為2007估字第(0475)號的評估。
在該份材料的調查情況表中如此表述:該房產位于安岳縣林鳳鎮其林街,根據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1996)安岳執字第146號,經領導同意過戶價格按民事裁定書辦理。住宅價格79200元,營業房10800元,合計90000元。右下角領導簽字為付中強。
“2000年7月安岳縣法院就委托了安岳縣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我的所有貸款抵押物房屋進行基價評估,七年后劉正東又委托同一家評估所評估委托用以過戶。這種在未經房主本人知情和認可的前提下以個人名義做出的委托評估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否有權不予認可?”王啟均表示。
熟悉此案的法律專業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在做出民事裁定書(1996)安岳執字第146號之前肯定是經過調解這一程序的。法院調解的過程就是法院對該起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采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調解協議依法成立后,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針對本案,王啟均一方表示并沒有見過該份調解協議書,從法律程序上看是不應該的,不符合民事調解程序。
事實也證明,王啟均的該棟房產這些年一直為劉正東所占有,現已變為名為“鑫鑫教學設備廠”的廠房。網上登記相關信息顯示,四川省安岳縣鑫鑫教學設備廠是一家經四川工商管理機構正規注冊,位于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林鳳鎮其鳳街176號,聯系人正是劉正東。
現場證據也顯示,這家名為“鑫鑫教學設備廠”的廠房這些年一直在正在生產經營。該廠工人親口對記者證實,該廠的老板名為王善君,而他老公正是安岳縣司法局副局長劉正東。
蹊蹺的是,安岳縣檢察院曾督辦過此案,但后來也不了了之。
2015年3月2日,安岳縣人民檢察院下發了安檢民(行)執監【2015】51202100004號文件,內容為關于王啟均不服法院裁定案,本院已決定受理。
但就在兩個月之后的2015年5月18日,安岳縣人民檢察院下發文件,表示對于王啟均不服法院裁定一案,正在進行法律請示,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相關規則(試行)》,決定本案終止審查,待終止審查的情形消除之后,檢察院將恢復審查。
王啟均表示,至于終止審查的情形具體是什么,安岳縣檢察院始終未跟他進行過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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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7 14: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