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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維護全體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新修訂實施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原《業主公約》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印發給你們,并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啟用,望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2.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為了加強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本臨時管理規約對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

第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四)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使用物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損壞和改變房屋外貌;

(二)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在外墻安裝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或者破壞小區整體環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五)在庭院、車位、平臺、屋頂、露臺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煙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二)業主負責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雙方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和養護,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裝修行為,應當服從管理、及時改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飾裝修房屋前,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二)施工時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施工人員、施工時間和裝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 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

(五)對因裝飾裝修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行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  遵規守約

 

第十七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一)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文明祭奠、定點燃放鞭炮、維護環境衛生; 

(二)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和停車協議的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壓綠地;

(三)與相鄰業主和睦相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共建共管和諧家園。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杜絕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意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二)私自侵占、毀壞綠地、改變綠地原有規劃設計;

(三)隨地吐痰、丟棄煙頭、紙屑和垃圾;

(四)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五)聚眾喧鬧、噪音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

第六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二十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                                             。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任何業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侵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可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相關業主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六條 人為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因物業管理相關事宜發生爭議時可以自行協調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其他業主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相關業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其他增加條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購房人簽訂物業管理確認書之日起生效。


 

購房人(業主)簽字:           開發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1、本臨時管理規約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

2、本臨時管理規約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確認由購房人(業主)親自填寫確認。

4、本臨時管理規約發生變更或者遺失的,應及時到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確   認   書

 

            (業主名稱)作為              (物業項目名稱)下列單元的業主,已經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條款內容,予以確認。

所擁有房屋位置:       區(縣)                  (物業項目名稱)       號樓      門       單元。

 

購房人(業主)簽字:                  

 

年   月   日 (此聯由開發建設單位存檔)

 

 


 

確   認   書

   

            (業主名稱)作為              (物業項目名稱)下列單元的業主,已經全文閱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條款,并理解、認同條款內容,同意嚴格遵守。

所擁有房屋位置:       區(縣)                  (物業項目名稱)       號樓      門       單元。

其他: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購房人(業主)簽字:                  

 

年   月   日(此聯由物業服務企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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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為了加強                  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管理規約,本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經營、出讓其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二條 執行、遵守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決定,支持、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支持、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章 業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六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自覺維護物業的整潔、美觀和共用部位、通道的暢通及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的完好;

(三)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四)當物業的專有部分出現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消除隱患。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使用物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在外墻上拆改、增設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損壞和改變房屋外貌;

(二)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在外墻安裝存在安全隱患、有礙觀瞻或者破壞小區整體環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損壞共用的設施、設備或者移裝共用設備;

(五)在庭院、車位、平臺、屋頂、露臺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煙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管理規約的規定改變房屋使用用途。

業主確需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有關部門審批的資料報送物業服務企業留存。

第十一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時,相關業主和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當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維護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二)業主負責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和養護,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養護,雙方根據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負責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

 

第四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和養護,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物業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響公共利益的裝修行為,應當服從管理、及時改正。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飾裝修房屋或者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裝飾裝修房屋前,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

(二)施工時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施工人員、施工時間和裝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遵守物業服務企業對裝飾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場地;

(五)對因裝飾裝修損壞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業主應當自行修復,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五章 遵規守約

 

第十七條 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共處,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一)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文明祭奠、定點燃放鞭炮、維護環境衛生;

(二)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和停車協議的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壓綠地;

(三)與相鄰業主和睦相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共建共管和諧家園。

第十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杜絕下列行為的發生:

(一)隨意堆放雜物、高空拋物;

(二)私自侵占、毀壞綠地、改變綠地原有規劃設計;

(三)隨地吐痰、丟棄煙頭、紙屑和垃圾;

(四)亂設攤點,亂懸掛、張貼、涂寫、刻畫;

(五)聚眾喧鬧、噪音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為。

 

第六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二十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后,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物業使用人或者繼受人的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七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管理規約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                                             。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任何業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監督本管理規約的實施。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本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第二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收取的相關收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并定期將使用情況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六條 人為造成物業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并承擔費用。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因物業管理相關事宜發生爭議時可以自行協調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規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其他業主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相關業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其他增加條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1、本管理規約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

2、本管理規約應當用鋼筆、簽字筆或者打印填寫,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涂改之處,須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本管理規約發生變更或者遺失的,應及時到備案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主題詞:物業  管理  規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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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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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查詢: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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