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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業服務力量配備指導標準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服務力量配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成房發[2007]90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為進一步保障物業服務質量,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成都市物業服務力量配備指導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業服務力量配備指導標準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物業服務力量配備指導標準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物業服務質量,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標準。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區劃物業服務力量的配備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物業服務力量配備,是指受聘為建筑區劃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依法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該建筑區劃內應當配備的基本的、保障性的人力資源及設備、器材、信息等技術與裝備的總和。

    本標準所稱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物業管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是指按規定納入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及物業維修、秩序維護等成都市物業管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以下簡稱“名冊”)的人員。

    物業服務合同對建筑區劃物業服務力量配備的約定高于本標準的,從其約定。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力量配備中人力資源配備的監督管理,將適時調整本標準并予以公布。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筑區劃物業服務力量配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提倡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為建筑區劃配備物業服務力量高于本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

    第六條  建筑區劃內專職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的配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住宅(別墅除外)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應當不低于1名;總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不低于2名;

    (二)別墅、非住宅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的,應當不低于1名;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不低于2名。

    住宅(別墅除外)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及別墅、非住宅建筑區劃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物業服務項目經理。

    第七條  建筑區劃內,從事物業經營策劃、客戶服務以及受聘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維護、環衛維護、秩序維護、綠化維養等服務的,應當由名冊中的相應專業服務人員專職擔任;其中,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區劃內,應當配備不低于1名的專職工程師、經濟師。具體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建筑區劃內,下列事項應當有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簽署意見:

    (一)以企業或者項目的名義向建筑區劃內業主發布公告、通知等消息的;

    (二)制定建筑區劃的年度服務計劃、總結;其中,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還應當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派駐該建筑區劃、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負責人簽署意見;

    (三)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筑區劃內發生的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事件及重大事件的;

    (四)其他應當有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簽署的事項。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配備的物業服務設備、器材及信息等技術與裝備應當滿足物業服務的基本需要;其為建筑區劃內配備的物業服務設備、器材及信息等技術與裝備,具體由物業服務招標文件確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筑區劃內物業服務力量未達到本標準的,可以向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反映,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查明情況。對于違反本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信用記分并公示。

    第十一條  本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標準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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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2693 次     2008/11/25 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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