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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泉 州 市 物 價 局

泉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泉價[2007]112號


一、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增加物業服務行為的透明度,保障物業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省物價局、省建設廳《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泉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行為。

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泉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中心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及泉港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物業企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前期物業(不含酒店式公寓、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下同)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企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管理費。物業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服務收費由物業企業與委托服務的業主雙方約定。

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泉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并定期公布。

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物業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業主無裝修或自行把垃圾運走的,物業企業不得收費。

停車管理費是指物業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車輛停放提供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根據原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閩政[2003]10號)規定,物業小區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必須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住宅物業及其他類型的物業企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實行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委托招投標前,應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按《收費標準》確定相應的服務等級及具體收費標準后進行招投標,并與中標的物業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未實行招投標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企業根據《收費標準》在合同中確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

物業企業與業主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協議)中需列明與開發建設單位約定的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具體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其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企業根據《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協議)中約定。

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依法改作寫字樓的,其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的1.5倍確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的2倍確定。

七、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物業服務費,包含除電梯電費外的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電梯電費單獨按實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企業與業主在物業合同(協議)中約定。物業企業使用的水電費由物業企業承擔。

八、物業企業每月應在小區醒目處公布一次當月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分攤詳細情況。

九、物業交付買受人后,物業服務區域內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尚未完備的,其物業服務費標準可適當降低,降低幅度在15%以內,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企業與業主的前期物業合同(協議)中應對上述情況作詳細說明。

十、物業企業不得向進入小區內為業主提供配送、裝修、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物業企業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統一采用收費標準牌形式實行明碼標價。

實行明碼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格式進行監制。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十二、為保證《收費標準》制定的準確性和可指導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物業企業作為成本監審對象,定期進行成本監審。物業企業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并如實提供物業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十三、各縣(市)及泉港區政府價格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級《收費標準》范圍內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普通住宅物業綜合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并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四、各縣(市)及泉港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監督。物業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及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分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十五、本實施細則由泉州市物價局、泉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十六、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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