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業管理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魯價費發〔2004〕205號)及威海市物價局、房地產管理局威價費發〔2006〕128號文件規定,經研究,現就我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二、我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標準實行等級管理。根據住宅小區的整體環境、公用服務設施的配備、綠化覆蓋率及物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情況,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具體為,普通住宅一類小區: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二類小區: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5元;三類小區: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0元(服務等級詳見附件一);別墅小區: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70元(服務內容詳見附件二)。市區經改造后的老小區及未達到三類標準的小區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08元執行。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將定期以正式文件公布各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
為寫字樓、工業區、商場(商埠)、賓館(酒店)、酒店公寓等非住宅項目提供公共性服務,其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
三、物業服務收費按房產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住宅小區內用于經營的場所和住房及改變設計用途開展經營活動的車庫、儲藏室、地下室物業服務費,可適當高于同一區域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出兩倍。
物業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與業主約定可以預收,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方式的,從其約定。
四、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大會或其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我局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協商議定,經業主大會批準后執行,并報物價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參照我局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提出意見,報市物價部門核定。
五、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或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按約定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并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日起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產權轉移時,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出讓人承擔;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受讓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納入物業管理范圍內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的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因產權人的原因造成物業處于閑置的,物業服務費由產權人全額交納。
七、安裝并使用中央空調、電梯和二次加壓泵等的物業項目,其機電設備運行電費屬代收代繳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單獨列帳,公布每月耗電量、電量總額及分攤辦法,并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向物業使用人收取。一、二層住戶確定不使用電梯的、以及閑置房業主可不交納電梯使用電費,但應按交費起始層的30%交納電梯維護保養費用。電梯電費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商定繳交辦法,可以按面積、按戶、按常住人口等不同方法確定。物業公司要對小區內的電梯使用費進行成本測算,按照樓層差別確定科學合理的標準,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向電梯使用住戶公布后執行,有前期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此外,物業公司應每季度公示電梯費用支出情況。
普通住宅小區各種平面、立體照明燈及樓梯間等公共照明能源費由業主按照房產證載明的建筑面積分攤,由政府投資設置的公共照明除外。照明時間及燈具瓦數由業主大會2/3以上業主確定。
八、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向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收相關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需要臨時挖掘小區內公共道路、場地、綠化地等進行施工的,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按工程要求進行施工,并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相應的工程費用。凡施工單位自行施工的,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在工程完工后恢復原狀。凡經催告不能如期恢復原狀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向施工單位提出賠償。
十、業主裝修房屋,施工前應與物業公司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繳納裝修保證金,裝修保證金收取標準為最高1000元。裝修結束后,對按時清運裝修垃圾,遵守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公司在裝修結束十五日內將保證金退還業主。物業公司在收取了裝修保證金后,不得再向業主收取裝修管理費。裝修期間電梯使用費由雙方合同約定。業主可自行清運垃圾,也可委托物業公司清運垃圾,委托清運垃圾費由雙方協商收取。
十一、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垃圾代運處理費的收取方式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對納入小區管理的流動商販、收(拾)荒人員的保證金及衛生保潔費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二、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沒有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全體業主按比例分攤。
十三、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內的特困戶,由本人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申請,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可適當減免物業服務費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十四、住宅小區專用停車場收費須經物價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其收費標準見附件三。已出售的地下停車位不得收取停車費,可適當收取一定的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公司與業主協商議定,并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后執行。物業公司利用小區的共用部位設置停車場地并收取停車費的,要經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同意,并制定相應的停車場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后執行。所收取的停車費在支付管理成本外,用于補充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十五、物業管理企業在實施收費前應與小區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應嚴格按合同規定提供服務,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進行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發生糾紛的,業主應負連帶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十六、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市房管部門取得物業企業管理資質的同時,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后方可實施收費,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或印成“明白卡”發放到各業主。
十七、物業管理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實施收費,按合同規定的內容進行服務,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對服務質量差或業主多次投訴的物業管理企業,一經查實,將按規定降低其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對多次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將吊銷其《收費許可證》,取消其物業管理企業資質。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0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一:榮成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
附件二:榮成市別墅小區物業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
附件三:榮成市住宅小區專用停車場收費標準
二OO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