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8-2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 使用管理,保障業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和住宅安全,根據《陜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獨立工礦區的新建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居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擁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燃氣管道、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br />
下列各項不屬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一)居住區內屬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 公共排水、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管線等;
(二)居住區內屬于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線路等;
(三)居住區內不屬于業主共有產權的其它設施、設備;
第四條 居住區域內住宅共用設施設備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供電、通訊、有線電視設施設備的劃分,由城市人民政府具體界定。
第五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照《陜西省城市居住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商品住宅、已出售的公有住宅的多層和高層的不同比例籌集,居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前款所稱多層住宅是指七層(含七層)以下住宅,包括平房。高層住宅是指八層(含八層)以上的住宅,且不得將高層住宅中的一至七層列為多層住宅。
第六條 購房人交納的維修基金和公房出售單位提取的維修基金,一律以購房款和售房款為基數交納和計提。購房款是指購房人實際支付的價款;售房款是指公房出售單位實際收取的價款。
第七條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在銀行分戶存儲,??顚S?。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它用。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參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維修基金所需代管費用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從維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九條 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前款所稱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是指為了保證共用部位的安全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功能,對自然損壞的承重結構所進行的部分修繕,對水、電、氣等管線進行的全系統拆換、改裝、更新等。不包括日常的養護性維修。日常養護性維修不得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 公有住宅出售后,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需要使用維修基金的,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售房單位或者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服務單位提出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和維修項目預算;
(二)充分征求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經該維修項目涉及的50%以上業主和使用人認可;
(三)采取招標或其他形式選聘維修單位,簽定維修工程合同;
(四)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一)、(二)、(三)項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維修工程進度撥款;
(五)維修工程竣工后,由維修單位作出決算,結清帳款,建立維修檔案。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維修基金交業主委員會管理,維修基金的使用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需要使用維修基金的,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年度維修計劃和維修項目的方案預算;
(二)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查通過;
(三)采取招標或其它形式確定維修單位,簽定維修合同 ;
(四)由業主委員會將(一)(二)(三)項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實施;
(五)維修工程竣工后,由維修單位作出決算,結清帳款,建立維修檔案 。
第十三條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研究決定,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向全體業主續籌。續籌維修基金按業主房屋所有權證法定的建筑面積計收,未使用房屋的所有權人,也應當承擔續籌維修基金的義務。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按規定處以自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六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將業主委員會管理的維修基金帳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的比例退還業主。
第十七條 建立維修基金定期和交接審計監督制度。業主委員會每年要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查詢。財政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審計單位定期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有住宅出售后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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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8 13: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