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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





(穗國房字[2008]195號) 

各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各區、縣級市交通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位出售、出租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員會制定了《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廣 州 市 交 通 委 員 會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和車位、車庫的使用,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售、出租的管理,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的銷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位、車庫不得預售。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需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必須按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相關信息填報完整的樓盤明細表和項目概況,并在“陽光家緣”(http://g4c.laho.gov.cn)網站公示。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車庫的,應當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區劃內顯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將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出售或者出租車位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位的分布位置、數量、面積情況(包括規劃和測繪平面示意圖);

(二)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及車位安置情況(注明使用注意事項);

(三)車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時間、價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車位、車庫實行年租、月租、臨時出租的方案分類說明;

(五)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管理事項說明;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數量少于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房屋套數的,房屋購買人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或租用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一個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時,所擁有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承租人的需要。

第九條  車位、車庫房地產權證應當注記權屬人已購買本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號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人防工程中車位、車庫的房地產權證,需注明相關使用注意事項。

第十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不能辦理車位、車庫房地產權證,造成購買人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售和出租情況的管理。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其整改并退回違規所得,并在網站和新聞媒體上曝光。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機動車機械停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應當首先滿足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投資建設的地上停車位,未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業主需要的,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提供部分機動的車位供臨時停放車輛使用。

第十六條  本規定頒布實施之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位、車庫已核準預售或已確認權屬的,不執行本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發布時間:  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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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805 次     2008/8/4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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