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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公平競爭與社會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單位、產權人、業主會或其他單位均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其中,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選擇物業管理企業時,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下列物業項目,提倡以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一)經批準的設計方案確定的建筑面積達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業項目;
    (二)已經成立業主會的物業小區須重新聘請物業管理企業的。
   
    第四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監督、指導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監督、指導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業主自治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物業管理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進行物業管理招標的建設單位、業主會、產權人或其它單位。
   
    第八條 新建用于出售的物業招標投標工作,應在商品房銷(預)售之前完成;自用物業,應在入住前3個月內完成;已投入使用物業的招標投標工作,應在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前1個月完成。
   
    第九條 物業管理招標前,招標人應書面告知區縣(自治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招標項目簡介、招標活動方案、招標書等資料。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落實有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能力組織和實施招標活動的,可以自行組織實施招標活動,也可委托具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中對招標人的各項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中應載明物業的地址、用途、面積、招標人名稱及獲取招標文件辦法等事宜。
   
    第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該物業項目管理能力、特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載明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中,要求投標人提供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和主要業績證明材料,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物業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物業項目招標綜合說明、項目概況、投標程序、投標書送達時間、份數、開標及評標時間、地點、評標辦法和投標文件制作要求、履約保證金、擬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及中標后合同簽訂的期限。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組織投標人踏勘物業現場,并提供隱蔽工程等詳細的圖紙資料。
   
    投標人自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投標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投標人(以下簡稱投標人)是指響應物業管理招標、參加物業管理投標競標、已經取得重慶市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和已在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外地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條 一級物業管理企業可參加任何物業項目投標,二級物業管理企業可參加100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投標,三級物業管理企業可參加50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業項目投標。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及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符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方式;
    (二)管理組織結構(管理體制、管理方法、機構設置);
    (三)管理費用的收支預算方案;
    (四)管理目標,經營管理宗旨、方針;
    (五)便民服務措施;
    (六)社區文化;
    (七)管理指標承諾;
    (八)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物業項目實際,擬在中標后聘請專業公司承擔專業服務項目或聘請物業管理顧問協助管理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逾期提交的,應視為無效標書。
   
    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工作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公開拆封,將有效標書編號后送交評委進行評審。
   
    開標過程應當進行文字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評委會由招標人代表與有關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以5-9人 為宜,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一。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專家庫,招標人可從專家庫中隨機選聘評委;特殊物業招標項目,招標人可直接從專家庫中確定評委。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委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委會人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評委評審招標文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保密;
    (二)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及中標候選人的推薦等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五)獨立完成標書的審查、評閱和評分工作,并將評審結果密封后交招標人;
    (六)在招標人組織安排下,采取隨機調查取樣的方式,對投標人的工作業績、管理水平、信譽進行現場調查取樣。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招標應當進行公開答辯。
   
    第二十九條 評委會應當按照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進行評審。評委會對投標人的業績、投標文件和公開答辯的結果綜合評分后,將評定結論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委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選定中標人。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之日起10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返還其投標書和履約保證金。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對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導致招標無效的,除應依法或依合同承擔有關責任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中標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中標物業管理合同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招標費用、物業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費用、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等相關費用,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國家招標投標法和物業管理法規的招標投標行為,由市、區(自治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試行。


關鍵字查詢:重慶

閱讀: 12697 次     2008/7/28 1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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