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1998年9月26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除、修繕、裝修等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物。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并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需運入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應交納處置費。
第八條 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及時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義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十五日內,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或《房屋結構裝修安全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產生建筑垃圾數量、種類及建筑垃圾處置計劃等資料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條 個人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堆放點,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清運。
第十三條 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選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納人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從事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含施工者自備車輛),應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一車一證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
《建筑垃圾準運證》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
第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保持箱體完好、有效遮蓋,運輸過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應傾倒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核定的處置場地,不得亂傾亂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處置場。
第十九條 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所需數量、種類、回填地點、時間,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劑。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經營業務資質審查,在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在其它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第三章 處置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應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城區范圍內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在其他區(市)縣范圍內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處置四周應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實體圍欄;應設置防塵、防污水外溢、消殺蚊蠅等設施;應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禁止入場拾撿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處置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補辦審批手續,可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三)至第(五)項行為的,可暫扣《建筑垃圾準運證》一至五日直至經發證機關批準吊銷《建筑垃圾準運證》:
?。ㄒ唬┦褂梦崔k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
?。ǘ┻\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
?。ㄈ┏鲎?、出借、租用、借用、轉讓、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準運證》的;
?。ㄋ模⒔ㄖ烊肷罾?;
?。ㄎ澹┻\輸建筑垃圾撒漏的;
?。﹤€人產生的建筑垃圾,亂傾亂倒、亂堆亂放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ㄖ鴣y堆亂放或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的;
?。ǘ┦占ㄖ鴣y拋亂扔,污染環境衛生的;
?。ㄈ┙ㄖ幹脠鰧χ車h境衛生造成污染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辦審批手續、恢復原狀、清除污染,可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崔k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處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九條 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或第二十七條行為,且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暫停處置建筑垃圾,直至責令暫停施工或強制封閉處置場。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罰款的款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損害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費的收取及其收費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經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審批后執行。收入所得??钣糜诮ㄖ幚碓O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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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5 1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