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府發[2005]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新余市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業的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管部門是本市物業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四條 凡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都應當設立維修資金。
第五條 維修資金是指法律規定由業主交納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儲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內,由住戶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條 商品房的維修資金的繳交方法:
㈠本辦法施行前已銷售的,在實施物業管理或實施物業維修時,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向購房者收集;
㈡本辦法施行后銷售的,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簽訂維修資金繳交協議,由購房者向售房單位交納,售房單位應在收取購房款的同時,代收購房者的維修資金;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應將代收的維修資金移交給市房管部門代管。
第八條 商品房的維修資金的繳交標準: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普通住宅每平方米10元,公寓、別墅每平方米15元,住宅區內的非住宅每平方米20元。
第九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提取維修資金,該部分維修資金屬售房單位所有。原已出售的房屋未按本辦法規定提取或未足額提取維修資金的,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款或其他費用中補提。
購房者按建筑面積計算以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資金;購房者未繳交維修資金的,在實施物業管理或實施物業維修時應按此標準向售房單位補交。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十條 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續籌程序為:
㈠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再籌集計劃,報業主委員會審定;
㈡業主委員會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大會表決決定;
㈢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集。
第十一條 維修資金應在銀行專戶儲存,??顚S?。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所得收益列入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維修資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和管理。
業主委員會為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營業場地收入應列入維修資金統一管理,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前,維修資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市房管部門審核后劃撥。
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30%以上或者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的居住小區,應當設立業主委員會。市房管部門應當指導居住小區及時設立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設立后,市房管部門應在二個月內將維修資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指定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銀行方可撥付。
市房管部門應當對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五條 單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由整幢房屋的業主按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承擔;住宅區共用設施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由住宅區內全體業主按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承擔。
第十六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設施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七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管理中發生的物業維修和更新,不得使用維修資金,其費用由售房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的費用,由物業管理企業在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中開支。
第十九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的范圍、標準和實施程序等事項,應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房屋需要大修、更新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中列明,提交業主委員會審定。業主委員會審定同意后,應當書面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編制的費用預算和決算,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審核單位審核。房屋大修和各項維修、更新完成后,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物業維修、更新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業主轉讓房屋時,其維修資金結余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其維修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業主。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更換時,代管的維修資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后,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0日內應送市房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售房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維修資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或者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物業管理企業的過錯致使維修資金被挪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非住宅商品房維修資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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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4 1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