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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通告(京發改[2005]2662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5-12-19 實施日期:2006-01-01
(京發改〔2005〕2662號)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予以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辦法》實施前應執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住宅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從其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沒有約定的,按不高于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消防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服務的,可以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服務內容測算費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單位、購買安居(康居)住宅的職工所在單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購房人物業服務費用的承擔,從其約定。


特此通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物業△ 收費 通告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
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

附件:
1、
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2、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關鍵字查詢:北京

閱讀: 33000 次     2008/7/11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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