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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市新建配套商品房前期物業服務和收費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房地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

    為了引導物業管理企業切實加強管理,通過規模經營降低成本,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新建配套商品房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及相關事項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新建配套商品房小區的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應依據“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相適應”的原則,在《辦法》規定的綜合管理、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和秩序維護服務一、二級收費標準范圍內擬訂物業服務內容,其他服務項目按《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選擇,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并按備案的物業服務內容,擬訂與之相適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價管理部門確認。 
    二、建設單位應在經物價管理部門確認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按規定通過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除按政策規定統一調整之外,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維持不變。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出售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等級和收費標準。 
    三、建設單位未按本意見規定辦理收費標準確認手續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應當在2006年12月底前,按照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分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和確認。 
    本意見實施前,已確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配套商品房小區,原收費標準低于物價管理部門確認標準的,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維持不變。原收費標準高于物價管理部門確認標準的,建設單位應于2007年3月底前調整服務和收費,并通知相關物業管理企業。 
    自2007年4月1日起,業主不承擔確認收費標準之外的相關費用。 
    四、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應當通過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五、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0日起執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價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關鍵字查詢:上海

閱讀: 7731 次     2008/7/4 1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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