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價經發[2004]28號)
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公司:
哈爾濱市物價局于1999年11月15日下發的《關于加強居民進戶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哈價經發[1999]14號),對規范進戶收取供熱費,保護住戶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經過幾年的實踐以及隨著近年來供暖體制改革的深化,文件中對供暖費的要求已不適應,有必要進行調整。為此,現就調整進戶時收取供暖費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新建住宅在供熱期前進戶的,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等單位應向住戶收一個月的費用。
2、新建住宅在供暖期間進戶的,開發企業或物業公司等單位可以按實際供暖月向住戶收費。當月20日至下月20日為一個供暖月,在供暖月中,15天(含15天)以內收半個月供暖費,15天以上收1個月供暖費。
3、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哈爾濱市物價局關于加強居民進戶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哈價經發[1999]14號)第一條進戶費中的第一款第2項有關房屋供暖收費的規定廢止。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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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7 14: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