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04]2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改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這類住房納人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通過土地劃撥、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承擔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控制開發貸款利率、落實優惠政策等措施,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以微利價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是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住房供應體系,加快我區住房建設,不斷滿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第三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要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
設和保本微利、以銷定建、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機構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協調和制定相關政策。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訂全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和相關政策,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銷售、管理等進行具體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各市、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負責當地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協調。各市、
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訂本市、縣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并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場需求和可供建設用地數量等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發展計劃。
第七條 各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要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
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其年度建設計劃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九條 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與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適應的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在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數量不得少于本市、縣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計劃中還要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價。
第十條 各地將出讓的土地用于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土地性質要由出讓轉為劃撥,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與設計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規劃設計方案由市、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建設、規劃等部門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住宅設計要按照《建設部關于印發(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設[1997]321號)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既要滿足住戶多方位、多層次的居住需要,又要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和生活習慣,努力做到設計規范,功能齊全,造價合理。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允許建設公寓式普通住宅,戶型應以二、三類中小套型住房為主,具體的建筑面積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裝修應按照基本設施具備,能夠滿足住戶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則,標準不得超過普通住宅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各市、縣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各市、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市、縣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方案,負責組織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開發企業。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各種配套設施同步進行;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該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開發建設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工程質量要全程跟蹤監督。凡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住房建設項目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驗收,并由質檢部門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發給建設質量合格證書;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開發單位須向住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七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第二十一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過程中,經批準的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收費標準減半征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開發單位,憑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到相關部門辦理該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立開發單位負擔卡制度。對中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由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發給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負擔卡。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單位在交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時,向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出示。收費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在單位負擔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有權拒交,并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八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
第二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
(一)常住城鎮的無房中低收人家庭(含按勞動部門規定與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現有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控制職工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1995]39號)規定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四條 中低收人家庭的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8]63號)和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對符合購房條件需要購房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由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發放統一的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九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利潤不得超過3%。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與現有住房的建筑面積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以內的部分,按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超過享受面積標準部分,由購房人補交差價款,補交超標面積部分差價款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當地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文的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凡不具備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工之前確定銷售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向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定價申請后,應會同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成本費用,審定銷售(預售)價格。對申報材料齊全的,應在接到定價申請報告后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定價格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費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費收取,所收取的費用列入開發成本。
第三十條 經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將已開發建設的商品房轉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開發成本中的土地價格只能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費計入成本,其價格的確定按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十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登記
第三十一條 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由開發單位持與職工簽訂的購房合同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個人住房檔案》,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憑個人住房檔案和有關材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上要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十一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1999]7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三十四條 開發單位應搞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管理,通過委派或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有關合同,加強售后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開發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并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建設(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建設(房產)、房改、監察、審計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對違規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和設計的單位和個人,經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計劃、土地、建設(規劃、房產)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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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0 1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