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物業專向維修資金的繳存和規定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改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長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為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物業專項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及使用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產權人,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非住宅物業的產權人按規定繳存的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產權人所有。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線和設備設施維修、養護和責任。
第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來源:
?。ㄒ唬?房屋產權人按規定應當繳存、續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ǘ?公有住宅出售單位按規定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未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均應按規定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比例:
?。ㄒ唬?房人購買商品房屋的,按購房款的2.5%繳存;
?。ǘ?參加合作建房的,按房改辦批復的合作建房價格的2.5%繳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額的2.5%繳存;
?。ㄈ?公有住房出售的,購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的2%的比例繳存;出售單位按照售房款35%的比例繳存。
第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個人賬面余額低于首次繳存額的30%時,產權人應及時續存。
第九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方式如下:
?。ㄒ唬?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屋(含作建房、經濟適用房)產權交易時,應當持購房發票、商品房購銷合同(購房協議)、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登記表等要件到管理機構指定的窗口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ǘ?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按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及時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已經發生挪用的單位,應當及時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補存到專戶;
?。ㄈ?售房單位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與主管部門簽定代收協議,代收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存入指定的帳戶。
第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按幢列帳,核算到戶。
第十一條 管理機構為了保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內,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每年轉存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公布一次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個使用情況。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要求報送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產權人對其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查詢、質疑的權利。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財務預結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產權人的查詢和對賬制度。
第十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使用,必須經過所涉及的產權人持票權2/3以上通過,由業主委員會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計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管理機構核準后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劃撥使用。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使用計劃;
?。ǘ?產權人分戶明細;
?。ㄈ?物業服務委托合同;
?。ㄋ模?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項目的工程預算;
?。ㄎ澹?相關產權人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書面 證據;
?。?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下列規定列支:
?。ㄒ唬?房屋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由該棟房屋的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存的物業專向維修資金中列支;
?。ǘ?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與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房屋受讓人應將轉讓房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支付給原產權人。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九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由產權人提出證據,經管理機構核實后,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退還產權人。
第二十條 因使用不當或者故意、過失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由行為人負責修復或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繳存(續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催告。
第二十二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繳存的,應當處以自應繳存之日起未繳存額每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單位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檢查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形式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及使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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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8 17: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