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協字第[2007]008 號)
關于下發《物管企業撤出物業小區的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貫徹執行《貴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促進物業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我們起草了關于《物管企業撤出物業小區的程序規定(試行)》,請遵照執行。
物業管理企業撤出企業小區的程序規定
為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貴陽市物業管理條例》及《貴陽市物業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以下情形的,業主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一)物業服務到期;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三)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二、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需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進行。
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況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作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停止物業管理活動的規定:
(一)物業服務合同到期;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三)業主違反服務合同約定,致使物業管理企業無法正常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管企業作出撤出物業服務小區的決定,應書面送達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方,同時應函告物業所在地辦事處及房地產管理部門;被解除方如有異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物業管理企業在撤出所管小區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前,須在小區內公告并作如下公示:
(一)撤出所管小區的公告及原因;
(二)物管費收支情況公示;
(三)擬退出的時間及相關資料交接的時間、地點;
(四)其它需告知的事宜;
上述公示資料需提前20天公示
六、物業管理企業應在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決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授權代表)辦結移交并退場。未如期辦結移交的,經雙方協商另約移交時間后再先行退場;
七、物業管理企業撤出所管小區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前應就以下內容移交:
(一)代管物業維修資金的,應將業主明細表及帳目移交;
(二)物業管理用房;
(三)小區業主樓層、面積、姓名等檔案資料;
(四)清退退出日期后業主繳交的物管費及裝修保證金;
(五)消防、水、電、氣、電梯等驗收資料;
(六)基礎、地下管線等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七)其它相關圖紙。
八、因物業管理企業的過錯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因業主過錯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給物業管理企業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和補償其不可轉移的先期投入。
九、本規定于下發之日起試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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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3 14: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