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價局、建設局(建委)、城管局、市容環衛局(處):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促進城市生態環境的改善,現將《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試行辦法 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建設廳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促進城市生態環境的改善,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偩株P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家計委等單位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湘政發〔2002〕3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于我省城市行政區域內產生、處理垃圾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在本省范圍內,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快與垃圾處理企業(單位)實行政企、政事分開。垃圾處理單位經改革后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城市,可開征生活垃圾處理費。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生活垃圾處理是指將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再進行科學處理的全過程,包括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各個環節。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代收手續費和稅金等。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單位為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后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辦法,按月或季度收取。
1、城市居民(含城市暫住人口)按戶或按人計收;
2、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不含臨街門店)以產生的生活垃圾量或按在職人數計收;
3、臨街門店根據經營項目按營業面積計收;
4、交通運輸工具是指車站、碼頭、機場、港口的客貨運載工具和社會營運車輛,計費辦法可按噸位或座位計收?! ?br />
第七條 對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等困難家庭應實行收費減免政策。具體減免辦法和監管措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條 開征和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后,應取消環衛有償服務費、衛生費等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收費項目。己實施物業管理收費的生活小區,垃圾收集的相關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不得向居民重復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費的具體支付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已收取工業廢物垃圾處理費的不得重復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要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應針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相關措施,促使其按時繳納垃圾處理費。對不按時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有關規定,實施滯納金辦法管理。鼓勵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統一收費和代收代繳方式,確保垃圾處理費足額征收。對代收單位,允許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不超過3%的代收手續費,各地的代收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在不超過3%的范圍內,在制定垃圾處理費標準時予以明確。垃圾處理費的代收方式、代收單位由各城市自行確定,也可采取以下委托代收方式:
1、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由城市供水或供電部門代收;
2、民航、鐵路由銀行代收或派員直接收??;
3、社會營運車輛由交警、交通部門和農機監理部門代收;
4、商業性經營門店由工商部門代收;
5、建筑施工企業由規劃建設部門代收。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執收單位應與被收費對象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后可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未提供服務或服務達不到合同要求的不得收費;已提供服務而拒不交費的,可停止服務。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不足,已經投資在建的垃圾處理設施,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撥付??钣糜谘a充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但在建項目必須3年內建成并投入運行。
第十一條 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投融資環境,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鼓勵國內外資金,包括私營企業資金投入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最終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垃圾處理運行機制。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應實行企業化經營和管理,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有能力的企業承擔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通過簽定合同,明確責任、義務和支付處理費用標準等,降低處理成本,切實保證垃圾處理符合環保要求。居民住宅、生活小區、社區等的垃圾收集工作,應逐步轉由垃圾處理企業收集,避免多頭管理,多頭收費。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對處理標準和服務質量不達標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兩次以上屢查不改的,終止其經營權;對存在污染隱患的垃圾處理廠,應責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造成二次污染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不提供規定服務收費等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擠占、挪用垃圾處理費行為,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行。各地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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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