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州市椒江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臺州市椒江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第五次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題詞:物業管理 實施細則 通知
抄送:區委辦、人大辦、政協辦、人武部、法院、檢察院
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11月14日印發
(共印160份)
臺州市椒江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和物業產權人(以下簡稱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和《臺州市椒江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意見》的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凡在椒江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并收取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公用設備設施、衛生保潔、環境綠化、安全防范、交通秩序等項目提供日常管理,以及為業主或使用人提供代辦、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可由開發建設企業選聘物業管理單位。
第四條 椒江區物價局是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依法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進行管理、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綜合服務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管理費、代辦服務費、特約服務費等。
綜合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按約定為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公共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對建筑物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停車管理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對物業管理區內公共場所車輛停放提供管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費、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接受委托提供的代辦、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
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綜合服務費、停車管理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代辦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遵循公開合理、分級定價、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
對已交付使用,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物業小區,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停車管理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實行一區一報制度。由物價部門根據物業管理的實際情況,核定收費試行標準。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價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考評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
單位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協商確定。
第九條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計費方式,可以按套,也可以按建筑面積收費。
第十條 公共性物業管理服務項目主要包括:
(一)日常維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包括電梯、水泵、公共廁所、排水、排污、公共照明等的日常維護;
(二)清潔服務:包括公共道路、公共場所、公共樓梯、走道、電梯間等共用部位的清掃保潔,化糞池的抽糞;
(三)綠化管理:負責花草樹木的日常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澆水、治蟲、補種等,保持環境優美;
(四)治安防范:實施治安值班巡視制度,維護小區內公共安全秩序;
(五)車輛管理:做到車輛停放有序,有明顯的車輛行駛走向、停放標志,機動車、非機動車分別場地停放;
(六)檔案管理和裝修管理:包括竣工總平面圖、建筑物結構、設備、配套設施竣工圖以及使用保養技術資料等;對違法、違規的裝修行為進行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主要由下列項目組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福利費等費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維護費;
(三)綠化管理養護費;
(四)衛生保潔服務費;
(五)治安防范服務費;
(六)物業管理單位辦公和社區活動等費用;
(七)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利潤;
(九)稅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向物價部門申報屬政府管理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成員名單;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申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
(七)、《椒江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考評表》。
第十三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未交付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使用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業主空置房屋,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按應收標準的50%繳納,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承擔。
第十四條 高層、小高層、多層房屋配有電梯、加壓水泵等設備的運行電費及樓道燈電費,可列入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成本;也可單獨計算,按實際消耗分攤,另行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具體可按建筑面積分攤,也可按套分攤。電梯的日常維護費用和年檢費用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物業管理單位自用辦公及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等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不得向業主分攤。物業管理人員不得無償入住、占用管理區內除物業管理用房以外公共房屋。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與業主或使用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按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按規定標準收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可以按月或按季收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小修以上的維修、更新費用,統一在物業維修專項基金中列支。物業維修專項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日常的維護、管理、小修的費用納入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單位應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項目,接受業主監督和物價部門驗審。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并將收支情況定期(半年或一年)公布,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詢問和監督。
第二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包括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或使用人,均應按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對不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業主或使用人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對于未經批準,擅自收費的行為,業主或使用人有權拒付。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或使用人發生價格糾紛的,業主委員會應給予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處。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或使用人也可直接向物價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物價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臺州市椒江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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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3 13: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