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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屋裝修稅收管理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55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增加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現將加強房屋裝修稅收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房屋裝修是指為改善居住、經營環境,對居住的房屋、經營場所進行裝修處理的活動。

  二、從事房屋裝修的單位或個人,應按實際取得的全部收入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地方各稅。對不能準確提供實際收入的,應按地稅機關依法核定的標準繳納。

  三、房屋裝修稅收實行按工程項目管理,由地稅機關委托房屋產權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協助征收,上述單位應積極配合。地稅機關應對其頒發委托代征證書,按規定支付手續費。建設、房屋主管部門應督促上述單位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四、從事房屋裝修的單位或個人應主動向受托代征單位送報有關資料,按時申報繳納稅款。對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施工隊伍,受托代征單位應責令其提供稅收擔保,并開具地稅機關提供的專用收據,或提交地稅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五、裝修工程結束后,從事房屋裝修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規定向業主提供合法的建筑安裝發票,業主必須將發票保管備查。

  六、地稅機關應對受托代征單位加強業務輔導和管理;受托代征單位必須按照地稅機關的委托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文明服務,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多征、少征或不征稅款,并于次月15日內向地稅機關報解稅款。

  七、從事房屋裝修的單位或個人隱瞞裝修業務、偷逃稅款的行為,知情人有向地稅機關舉報的權利和義務;地稅機關應及時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核實,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屬實的,地稅機關應給予獎勵。

  八、從事房屋裝修的單位或個人,不按規定的期限向受托代征單位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有關納稅資料的,受托代征單位應提請地稅機關對其發出限期改正通知,仍不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從事房屋裝修的單位或個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地稅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常德市地方稅務局要根據本通告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本通告從2005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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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10819 次     2006/8/1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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