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2006年3月13日)
深府〔2006〕40號
《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以下簡稱專用基金)管理,保障本市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等有關公用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正常使用,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專用基金的管理活動,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以及本市專用基金的監管工作。
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專用基金監管工作。
第四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關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專用基金的收取、追繳和使用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專用基金屬業主所有。
第六條 專用基金的管理活動應該遵循專戶存儲、核算到戶、??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七條 管理機構應當在有關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專戶銀行)設立一個全市統一的專用基金銀行專戶,并在各區分設帳號。管理機構選定專戶銀行時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并與專戶銀行簽訂相關協議。
第八條專用基金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核算單位,按棟建帳,核算到戶。
房地產發生轉移時,該房地產對應的專用基金余額應隨相關房地產一并轉移。
第九條 有關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竣工交付時,應當按規定將專用基金劃撥到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專用基金交納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特區內:對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間竣工交付的房屋項目,按建設總投資百分之二的比例執行;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項目,按除地價以外的建設總投資百分之二的比例執行。
(二)特區外: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項目,均按建設(物業)總投資百分之二的比例執行。
第十條 專用基金的使用超過首次籌集金額的70%時,應當續籌專用基金。續籌專用基金的標準應不低于首次籌集的標準。
業主大會對專用基金續籌標準作出決定的,在不低于本規定限額的前提下,從其決定。
第十一條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注銷證明,到主管部門辦理專用基金個人帳戶注銷手續,并提取其個人帳戶中的剩余款項。
第十二條 專用基金只能用于相關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大中修、更新、改造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使用專用基金的具體范圍由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專用基金由業主大會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房屋(物業)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更新,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物業)保修期滿后,由業主大會決定專用基金的使用。
房屋(物業)保修期滿而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原則上不得使用專用基金。確需使用的,應當取得全體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或業主的要求,制訂專用基金年度使用計劃,由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審議批準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公司具體實施專用基金年度使用計劃時,應就具體項目制定實施方案,向業主委員會提交專用基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接到使用申請后,應就該具體項目是否符合年度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并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同意該具體項目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區主管部門備案:
(一)專用基金使用申請;
(二)業主大會關于專用基金年度使用計劃的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當載明具體項目、預算金額、業主分攤等情況。
區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文件。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公司持備案文件到管理機構辦理有關劃款手續。
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先行向物業管理公司撥付80%的項目款項。業主委員會應對該款項的使用進行監管。
工程項目全部完工后,物業管理公司憑該項目驗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據、項目施工圖紙和施工單位資質材料等,到管理機構辦理剩余款項的劃撥手續。
第十八條 已經使用的專用基金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分別在其個人賬戶中扣除。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業主有權監督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及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并按規定參加驗收。
第二十條 房屋(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出現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必須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的,區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有關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限期實施;逾期不實施的,區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為實施,其費用由有關業主承擔,或者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分攤。
第二十一條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全市專用基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增值和查詢等環節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用基金自存入銀行專戶之日起按銀行活期利率計息,利息分別計入業主個人帳戶。
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專用基金進行增值運作,增值方式限于購買國債和組合存款,不得用于其他投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實施后竣工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地產項目初始登記前,必須按照規定交清該項目應交納的專用基金。未交清專用基金的,市主管部門可依法暫停該單位房地產開發資質,暫緩辦理該項目相關登記手續。
本規定實施前尚未交納專用基金的房屋項目,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全市專用基金的清繳工作。市規劃、建設、財政、工商、稅務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專用基金的清繳工作。
區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房屋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對未按規定交納專用基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下達限期交納通知;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仍不交納的,區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清繳專用基金本金和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區主管部門可提請市主管部門依法暫停有關單位房地產開發資質。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專用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將專用基金用于《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外的用途。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侵占、挪用專用基金或將專用基金用于其他用途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情節嚴重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區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應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挪用專用基金或者造成專用基金損失的,由市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所稱房屋,包含住宅、商住樓、商業用房、工業用房和辦公用房。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發布的《深圳市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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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3 14:55:00